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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三国法复习: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及相关法律

发布日期:2015-1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货物贸易关系以及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货物买卖法是传统的国际贸易法的中心内容,随着国际经济贸易交往规模和形式的不断扩大和增多,国际贸易法所包含的内容也越来越多,国际技术贸易、国际合作生产、国际工程承包、国际资金融通等均为国际贸易法研究的内容,作为国际贸易法一部分的国际货物买卖法则主要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运输货物保险、国际支付与结算等方面的法律。国际货物买卖受相关国内立法、国际公约以及商业惯例的调整。我国没有专门的货物买卖法,民法通则的原则性规定作为一般法适用于货物买卖关系。1999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买卖合同进行了专门的规定,该法是调整我国货物买卖关系的主要国内立法。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此外,我国于1986年加入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因此,在符合适用该公约的条件下,有关的国际货物买卖关系还涉及公约的适用。

在国际立法方面,在1964年海牙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了《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均于1972年生效。但该两公约在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上的作用非常有限,后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组织下完成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起草和制定工作。该公约予1980年在维也纳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于1988年正式生效。中国于1986年批准加入了该公约。

国际商业惯例是在国际商业交往中长期形成的,经过反复使用而被国际商业的参加者接受的习惯做法或通例。国际商业惯例具有普遍接受性、确定性和任意性的特征,国际商业惯例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只有在当事人约定引用惯例时,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当事人在引用惯例时可以对惯例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增减。许多国际商业惯例经过有影响的国际组织或民间商业组织的制定而成了成文的惯例,例如由国际商会制定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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