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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复习:银行的免责

发布日期:2015-1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以及对单据上所载的或附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

对真实性不负责是指银行只负责单据表面的审查,不调查其真实来源。

(2)银行对由于任何消息、信函或单据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或遗失而引起的后果,或任何电讯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残缺或其他错误,概不负责。

银行自己的电脑系统出现故障和问题,传统上银行也是概不负责的;近年由于消费者权益张扬,也作出了银行要负责的判决。

(3)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本身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或任何罢工或停工而中断营业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负责。

(4)银行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或影响,不负责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及买卖当事人的资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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