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工资缩水,法律不让!
发布日期:2015-11-24 作者:110网律师
2013年5月,辽宁农民工老徐到一家车站货物运输公司从事搬运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老徐的基础工资为2300元+绩效奖金,合同期为3年。
2014年11月20日,老徐在辅助叉车搬运货物过程中,不慎右腿被叉伤,经诊断为右胫骨中段骨折。住院32天出院后,医方建议其休息3个月。2015年3月25日,老徐复查,医方出具的诊断书中再次建议老徐继续休息2个月。
当地工伤认定部门认定老徐为因工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当地社保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向老徐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600元。自老徐治疗出院后,公司支付了老徐停工留薪期工资4600元。
老徐停工留薪期结束后,向公司提出无法再从事原来的工作,请求公司适当照顾安排工作。公司表示,除非继续做原来的工作,否则不能调整。老徐当即表示不再干了,并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公司拒绝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老徐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定:被申请人某货物运输公司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月工资计算,十级为8个月)224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50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4600元);经济补偿金(按本人2个月月工资标准计算)5600元。货物运输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支持了劳动仲裁的全部仲裁结果。
法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上述规定表明两点:一是医疗期(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二是“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本案老徐治疗出院后,医方出具了建议休息5个月的诊断书,该期间应当属于停工留薪期间,且未超过法律规定的12个月,应由单位按 “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支付月工资。老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恰好在5个医疗期结束之时,因此,单位应当全额支付5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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