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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美国宪法判例简析

发布日期:2015-12-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美国宪法判例简析。美国宪法以其简洁和修正案少而闻名于世,这样简洁的一部成文宪法是不能面面俱到的,它的实施必须依赖于其他成文法律和宪法判例的辅助。哈佛大学法学院的一名宪法教授甚至对学生说,用不着去死读美国宪法原文,只需研究宪法判例对宪法的解释和宪法解释作出解释的理由。以此可以看到,宪法判例在美国宪法史上的重要地位及作用。

(1)司法审查制度。1803年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审查1789年国会颁布的《司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认为是同宪法相违背的,明确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从此开创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法律的先例,并由此确立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2)“密兰达规则”。1966年,密兰达诉亚历山大州一案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在该案的判决中,最高法院确立了“密兰达规则”,即要求警察在取得疑犯的口供作为呈堂证据。这项法律实际上推翻了“密兰达规则”。3年后,联邦法院在另一案的判决中,以7比2的表决,再次确认了“密兰达规则”,最高法院明确宣布联邦法律的地位并不优于最高法院通过的判例所确认的“密兰达规则”。首席大法官恩奎斯特指出:“密兰达规则是最高法院的一个宪法性判决,是不可以由众议院通过的法律来推翻的。”“密兰达规则”是由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所规定的“不得自证其罪”这一宪法权利延伸出来的又一具体程序性的宪法原则。它反映了美国宪法及法律制度的两大特点:第一,它从宪法的高度上确认了程序性权利——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不仅“沉默权”,而且对疑犯被告知“沉默权”的权利亦被联邦最高法院裁定为一项宪法权利。第二,该案反映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主动性,通过本案确认了最高法院在判例中确立的宪法性规则的地位优于众议院所制定的联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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