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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解析一件借名买房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5-12-11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系化名。    本文系房屋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王嘎嘎与周宇尚祥(于199853日死亡)系夫妻关系,王梦娇、王江萌系二人子女。    19961225日,卖方(甲方)某国企总公司与买方(乙方)周宇尚祥签订的《某国企出售公有住房合同》中约定:甲方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乙方。甲方同意乙方按成本价购房,乙方享受工龄折扣为0.9%、成新折扣为2%。乙方实际应付的房价款为15278.51元整。且一次性付清房价款,在19961231日前付人民币15278.51元。乙方交纳首期房价款时,交纳公共维修基金1015.18元。出售合同中附的房价款及其它费用收缴明细表载明,房价款及各项费用合计16399.12元。19991112日,周宇尚祥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    2014211日,北京市燕京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中载明:申请人王嘎嘎、王梦娇、王江萌因继承被继承人周宇尚祥的遗产,于201413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查明如下事实:一、被继承人周宇尚祥于199887日因死亡在北京注销户口;二、继承人王嘎嘎、王梦娇、王江萌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周宇尚祥的财产为:13号房屋;三、据被继承人周宇尚祥的继承人王嘎嘎、王梦娇、王江萌称,被继承人周宇尚祥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四、被继承人周宇尚祥的配偶王嘎嘎、儿子王梦娇、女儿王江萌;被继承人周宇尚祥的父母均已先于其死亡;五、现王嘎嘎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周宇尚祥的遗产,王梦娇、王江萌均表示无条件放弃对被继承人周宇尚祥的遗产继承权。兹证明被继承人周宇尚祥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王嘎嘎继承。2004218日,涉案房屋产权证登记变更为王嘎嘎单独所有。    20149月,周宇将王嘎嘎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要求周宇将诉争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周宇的诉讼请求。周宇不服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118日,王嘎嘎将周宇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腾空房屋并返还房屋。     庭审经过:    周宇在原审法院答辩称:周宇尚祥与我1995年口头便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我出资购房。等房屋取得了房产证之后再过户给我,现在我已经履行了购房款给付义务,周宇尚祥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今王嘎嘎作为继承人应当履行我和周宇尚祥的承诺将上述房屋过户至我名下,因此我要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周宇于判决后六十日内将诉争房屋腾空并返还给王嘎嘎。    一审判决后,周宇不服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屋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资深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涉案房屋原系周宇尚祥自单位购买的房改房并于购买后登记于周宇尚祥名下,周宇尚祥死亡后,王嘎嘎基于遗产继承公证书继承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因此,基于对涉案房屋不动产所有权登记证书,王嘎嘎理应享有对涉案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妨害的权利。    周宇虽主张与王嘎嘎之间系房屋买卖关系,但是,生效判决及裁定认定周宇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与王嘎嘎之间存在合法有效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故王嘎嘎依据物权请求周宇腾退涉案房屋的主张,事实充分、证据确凿,法院应予以支持。     靳双权律师提醒:    像本案中的这位当事人一样,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不注重证据的保存,很多时候就是因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输掉案子,因此,靳双权律师建议各位购房或者有意购房的当事人,购买房屋时一定要将所有出资发票、银行存根、原始合同、契税完税发票等相关文件保存好,以免日后发生诉争时不能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同时,如果您发生了房产诉争,切莫慌张,一定要保存好证据,然后拿着您手中的证据找到资深的房地产律师以免遭受更大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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