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贷款算共同债务吗?
发布日期:2015-12-19 作者:尤辰荣律师
【分析】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之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所负之债务。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之债务主张权利的,须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根据此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所负之债务原则上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但是,并不是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均为夫妻共同债务,《最爱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以下债务不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一方用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之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者除外;2.一方未经过对方之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之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没经过对方同意,独自筹资并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之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之债务。
本案中,虽然此借款发生于婚姻存续期内,但朱某对洪某某借款并不知情,且其与洪某某于2013年12月18日协议离婚,洪某某装饰店于2014年1月1日开张营业,离婚时尚未经营,收入更未用于共同生活,因此此借款应为其个人债务,由洪某某个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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