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生子还出售香烟 男子被数罪并罚
发布日期:2015-12-26 作者:110网律师
2014年12月6日,被告人王某伙同林某(另案处理)驾驶面包车,到连城县城区收购软中华等卷烟,收购到一车卷烟后被连城县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查扣并移送连城县公安局处理,连城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11日对被告人王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2013年3月31日至2014年12月6日间,被告人王某在未依法取得任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有效证件的情况下,私自向他人收购卷烟后出售牟利达11万余元。
侦查过程中又发现,2006年7月18日,被告人王某与黄某华登记结婚后在永定县高陂镇家中共同生活,2008年王某与黄某华育有一女。自2012年5月至今,被告人王某在未与黄某华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被告人黄某轩在永定县高陂镇富岭路的家中、龙岩的租住处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被告人黄某轩于2013年7月在龙岩市妇幼保健院产下一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买卖香烟,价值人民币110750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王某与黄某华结为夫妻后在婚姻存续期间,又与被告人黄某轩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有一子,被告人黄某轩明知被告人王某已婚仍然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有一子,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被告人王某、黄某轩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可对二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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