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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能否成为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

发布日期:2016-01-07    作者:孙超律师
我家共有兄弟三个,大哥、我,还有弟弟。大哥一生未娶,也未收养过子女。他与我和弟弟相处得都很融洽,多年来都是跟着我家过一年,跟着弟弟家过一年。由于他年轻时有一身好力气,当年没少照顾我们两家,年老时我们两家也是轮流照看他。然而在半年前,大哥因病不幸过世,过世前他名下有一套宅基地房屋、在市区还有一套房产。过世前一年,他把一份遗嘱交给了我,表示他去世后市区的一套房产归我,他名下的宅基地房屋将来拆迁安置给的三套房子(已签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其中两套大的归弟弟,另一套小的归我。大哥去世后,我将该遗嘱内容告诉弟弟,没想到弟弟却拿出了一份他与大哥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大致内容是弟弟负责大哥的生养死葬,大哥去世后全部财产归弟弟,该协议竟然还有两位律师见证。弟弟说,当时那两位律师说了,他如果持有这份遗赠扶养协议,我有任何遗嘱也得作废。请问,我的弟弟说得对吗?
律师回复:
《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董先生的弟弟聘请的律师估计是根据上述法律条文得出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冲突时,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的结论。
但是,他们忽视了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主体资格问题。根据《继承法》,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虽然未对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主体作出明确规定,但按照法学界的主流观点,遗赠扶养协议应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社会组织与被供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明确规定,扶养人必须是遗赠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组织,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履行扶养义务。
“法律帮办”倾向于认为,本案中,由于董先生的大哥一生未娶且无后人,董先生的大哥与其弟弟具有法定的扶养牵连关系,同时董先生的弟弟也是其大哥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双方并非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合格主体。故董先生可向法院请求确认大哥与弟弟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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