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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哪些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属于法院应受理范围?

发布日期:2016-01-18    作者:张静律师
举例:李某的房屋列入拆迁范围,但认为补偿费标准不合理,于是当起了“钉子户”,后被依法强拆。李某目的没有达到,经某律师指点,于是把矛头指向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以整理储备计划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其间,某县国土资源局收到李某申请,要求其提供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发的涉及其房屋坐落地地块的土地整理储备计划。某县国土资源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规定,告之李某该信息不属于县国土资源局制作,应当到市局申请公开。但李某坚持认为,县国土资源局是市局的下属机关,有义务提供。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县国土资源局,要求其履行公开义务。上述情况下,李某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呢?
 
律师解答:按照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诉讼案件范围有五个方面: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同时,该条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李某要求县国土资源局提供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县国土资源局拒绝提供,那么,李某只要认为县国土资源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应当按照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予以受理。当然,按照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就本案来说,依法不属于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李某的诉讼案件即使能够受理,其请求也并不能够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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