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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重大故意杀人案被告人辩护,保命之辩获得成功

发布日期:2016-01-29    作者:110网律师
20141125日,在某纺织厂的车间内被告人陈某与工友赵某(被害人)因工厂车间机台的使用问题发生争执,赵某误以为他所管理的机台上的部件被陈某拿走,双方为此发生了误会与争执。第二天,1126日中午,陈某去商店买了一把砍骨刀和一把水果刀,到了晚上9点左右,陈某用砍骨刀和水果刀去砍、刺熟睡中的赵某,后两人扭打在一起,陈某用刀在赵某身上砍了数十刀致赵某当然失血过多而死亡。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杀人手段残忍,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仅头部就有三处被砍伤,在胸部有5处砍伤,其他部位有多处被砍、刺的伤情。而被告人陈某在本案中既没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在案发后也没有进行足额的赔偿而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仅象征性赔偿了人民币1万元,无法取了家属的谅解书。综合来看,在本案中如不能找到案件的突破口,无法有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本案被告人很可能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会见了被告人,同时对本案的案卷材料进行了分析、研究,本案辩护人注意到在案发前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起因缘于一次误会,且被害人在受害前一天曾对被告人有过过激行为与挑衅行为,这是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
本案辩护人一方面抓住案发前被害人先前的过错行为作为突破口,另一方面,从案发当时所处的情境和被告人自身情况出发,对被告人故意杀人行为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同时,辩护人适时向法庭讲述了被告人的性格特征与身世,以及被告人的可同情之处,庭审后,法院判决认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论罪当处死刑立即执行,但鉴于被害人对引发本案也有一定责任,对被告人陈某可酌情从宽处罚。”最终,陈某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样,辩护人的保命之辩取得了成效,被告人家属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徐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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