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推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票制收费、一条龙服务”办法。
凡一次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证照手续由县政务中心实行联席办公一条龙审批和领办。从收到申办全部文件资料3日内召开联席办公会议,在项目文件手续齐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5个有效工作日内办完各种手续。涉及上级审批事宜,2日内转报;
凡一次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和兴办产业化龙头加工企业及高科技项目,实行“一个项目、一套班子、一个会议纪要、一名县级领导联系、一抓到底”的服务办法,召开(书记)县长办公会议,实行“一项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等特别优惠政策;
2、对外来投资者实行优待。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在办理入户、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权利;用水、用电、通讯、车辆、金融信贷、财税扶持等方面,与本地企业同等对待。
二、财税政策
1、严格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民族自治、外商投资等有关优惠政策。新办企业符合税收征管条件的,原则上作为一般纳税人管理。实行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职能部门按同等条件最低档次确定税收。税收政策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湖南省《关于抓住西部大开发机遇,加快湘西自治州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发[2001]10号)、《关于加快湘西地区开发的决定》(湘发[2004]12号)和湘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若干优惠政策》(州政发[2001]10号)文件。
2、新办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免征所得税,在减半征收两年所得税;兴办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及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林木产品加工取得的投资所得,暂免企业所得税。新办工业企业投产后除享受减免政策外一律按15%计征所得税。
3、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第一年征收的税收留给地方财政的部分全部返还;第二年返还50%。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税收实际上缴地方财政部分三年内实行转移支付方式,先征收,然后转移支付给龙头企业。
三、信贷政策
1、积极推动银企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以基础设施、水电开发等收益权为质押的贷款业务;对投资者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短期周转资金和其他必要的信贷金,符合政策的项目,银行优先放贷。
2、兴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优先享受国家扶贫贷款或安排财扶资金用于贷款的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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