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拒开离职证明 员工应聘受阻获赔偿
发布日期:2016-02-25 作者:110网律师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离职证明即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某科技公司未及时为孙某出具离职证明,使孙某失去了工作机会,产生了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最终,仲裁委裁决某科技公司为孙某出具离职证明,并赔偿孙某经济损失3万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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