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与员工签劳动合同,员工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16-01-26 作者:石志忠律师
李师傅,1962年出生,2011年在大厂某超市从事保安工作,工资1780元/月,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12月31日单位将其本人裁掉,想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益,但手上没有证据材料证明劳动关系,咨询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考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二)、(三)的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此外,依据证据材料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规定以及民事诉讼证据采信盖然性特点,在实践中也可以提供工作服、工作牌、工作帽、工作场所的照片、甚至单位处罚文书等所有与用人单位有关的证据材料。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主张存在劳动关系的一方对劳动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李师傅对此负有举证义务。但李师傅在某超市工作好几年,不会一点“蛛丝马迹”没有的,可以根据前述规定,积极搜集证据材料以证明与之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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