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投资公司面临的备案问题,如何出具法律意见书。
发布日期:2016-02-25 作者:110网律师
***律师事务所
拟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尽职调查材料清单
序号 | 项目 | 已 提供 | 待 提供 | 无资料 信息 |
| 本次登记的主体资格 | | | |
| 公司/合伙企业设立时的政府批准文件(如有) | | | |
| 公司的营业执照 | | | |
| 公司的主营业务说明 | | | |
| 公司设立时的相关文件/股东会决议 | | | |
| 公司成立时的验资报告;评估报告 | | | |
| 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工商登记资料 | | | |
| 公司简介一份(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成立背景及情况介绍;公司对外投资情况,包括投资金额,投资比例,投资性质,投资收益等情况和被投资主要单位情况介绍;公司管理人状况,包括年龄结构、受教育程度结构、岗位分布结构和技术职称分布结构;公司实施高级管理人员和职工持股计划情况。)等 | | | |
| 公司设立及存续、出资情况 | | | |
|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全套工商档案,包括: 设立时单独工商登记文件中经营范围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属性及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公司的专业化经营原则;详细说明主营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设立时工商登记资料(包括不限于政府批准文件、最初章程、公司设立股东出资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设立时的营业执照等); 历次工商变更资料(包括不限于政府批准文件、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增减资协议、修订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及补充文件、历次资本变更的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历次变更后新的营业执照等); 历次工商年检资料(包括不限于历次审计报告、加盖年检章的历次营业执照、行政处罚资料等) | | | |
| 股东、实际控制人 | | | |
| 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 | | |
| 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 | | |
| 请绘制填写《公司股权结构图》(包括公司各股东、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及控股、参股关系等,其中股东追溯到实际控制人),并做必要说明; | | | |
| 股东名册、管理人名册、股东、实际控制人各自履历,其履历应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年龄、国籍、学历(写明毕业院校、学习期间及专业)、职称、主要工作经历(可披露其主要业绩记录)、曾经担任的重要职务及任期、在公司担任的现任职务及任期等 | | | |
| 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 | | |
| 法人股东最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自成立以来的全套工商档案、公司章程以及该法人股东的(公司)股东、董监高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公司)业务简介等 | | | |
| 历次股权变动时的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资料包括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记录、表决票、会议决议等;章程或章程修订案及补充文件;相关审批文件;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打款凭证 | | | |
| 历次出资包括增减资、出资置换的协议、股东会/董事会资料包括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记录、表决票、会议决议等;章程或章程修订案及补充文件;发起人协议;验资报告、评估报告;打款凭证等 | | | |
| 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 | | |
| 请书面说明公司(包括子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其它公司)股东持有股权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代持情形,并提供相关文件 | | | |
| 请书面说明公司(包括子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其它公司)股东股权是否存在质押、抵押、对外担保等情况;存在前述情况的,请提供相关主合同,担保合同及质押登记文件以及股东会/董事会资料,包括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记录、表决票、会议决议等、相关审批文件;解除质押的,请提供相关解押及登记文件 | | | |
| 请书面说明公司(包括子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其它公司)股东股权是否存在司法冻结或权属争议或其它转让限制,并提供相关裁判文书、合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审批文件等原因文件 | | | |
| 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股的,请提供持股人员名单、持股锁定协议,或个人出具股份锁定承诺书 | | | |
| 如公司存在内部职工股、工会或持股会持股的股权转让的,并提供内部职工和持股会会员清退公告和清退名册、公司或主管部门有关清退的情况说明 | | | |
| 申请机构及法人治理结构 | | | |
| 申请机构提供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 | | |
| 请绘制《公司组织结构图》,并做必要说明(包括公司下设单位或分支机构、合作或联营企业、境外企业,以及公司自身内设机构及或职能部门); 并请提供该等下属单位或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章程、验资证明、《税务登记证》等 | | | |
| 公司最初章程、最新现行有效的章程,以及历次修订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 | | |
|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历次决议 | | | |
| 公司三会文件(包括历次会议召开通知、出席会议签到表、会议记录、投票记录、纪要、备忘录、决议等) | | | |
|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报告、说明等文件 | | | |
| 公司现有内部决策和控制规章制度(主要包括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委托理财、财务、合同签订、高管人事及其它内部激励与约束制度等) | | | |
|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 | | |
| 申请机构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提供其建立的相关与之相适应的制度; | | | |
| (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 | | |
| 公司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外包服务协议,并提供其外包服务协议的具体情况,及其存在潜在风险的可能性 | | | |
| 董监高及其业务资格、诚信状况 | | | |
| 公司的高管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以及高管岗位的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岗位设置情况。公司高管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最近三年无违法违规的证明。 | | | |
| 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规/风控负责人 | | |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影响的管理人员名单及履历,其履历应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年龄、国籍、学历(写明毕业院校、学习期间及专业)、职称、主要工作经历(可披露其主要业绩记录)、曾经担任的重要职务及任期、在公司担任的现任职务及任期等 | | | |
| 请书面说明公司最近两年一期董监高变动情况 | | | |
| 请书面说明或提供公司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影响的管理人员职责或工作细则 | | | |
| 公司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影响的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解聘规定或管理办法 | | | |
| 公司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影响的管理人员的聘用合同 | | | |
| 公司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影响的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 | | |
| 公司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影响的管理人员的工资发放表 | | | |
| 公司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影响的管理人员的激励政策(如股权激励方案) | | | |
| 公司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影响的管理人员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 | | | |
| 请书面说明上述人员是否在其它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包括该人员在本公司身份、任职单位名称、担任职务、领取薪酬等) | | | |
| 公司的重大变更 | | | |
|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参照上述清单 | | | |
| 公司的重大仲裁、诉讼、行政、刑事处罚 | | | |
| 请书面说明公司最近三年内公司在营过程中是否有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并填写《公司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调查表》(如有) | | | |
| 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 | | | |
| 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 | | | |
| 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 | |
| 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 | | | |
| 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 | | |
| 请书面说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是否存在诉讼、违法违规情况,以及未决诉讼情况,公司未执行完毕的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并提供相关材料,并填写《公司股东、董监高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调查表》(如有) | | | |
| 请书面说明公司目前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将要发生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等情形,并提供相关资料。 | | | |
| 其它材料 | | | |
| 公司的经营场所、办公场所位置布局图 | | | |
| 公司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 | | |
| 其它所需文件资料 | | | |
申请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依照本指引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办执业律师信息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一、按照本指引,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法律意见书》报送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下述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就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不存在下列事项的,也应明确说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的应当独立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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