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抚恤金是遗产吗
发布日期:2016-03-05 作者:孙超律师
刘某与其妻杨某共育有两名子女刘甲(男)和刘乙(女)。杨某早年病故,刘某一直由儿子和女儿轮流照顾。2013年年初,刘某身患重病,临终前将与妻子共同签字的书面遗嘱向两名子女公开,遗嘱中写明刘某和杨某共有的房产死后归刘甲继承,其他所有遗产包括现金、物品等归刘乙继承。
刘某将房照、存折等交出,经计算,刘乙可以继承的遗产总共有20万余元,刘甲和刘乙当场表示均无异议。2013年5月,刘某生前所在单位支付死亡抚恤金6万余元,丧葬费7千余元,均由刘乙领取。
之后,刘甲多次找刘乙协商该笔款项的分割问题,刘乙认为抚恤金和丧葬费均应属于“其他遗产”的范畴,按照父母的遗嘱均应由其一人继承,不同意刘甲参与分割。7月,刘甲将刘乙起诉至法院,要求平均分割父亲刘某的抚恤金和丧葬费。
法官说法:
办案法官分析称,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时间截止点为被继承人死亡时。而一次性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的抚恤和经济补偿,带有精神抚慰的性质,并不属于遗产,不应按照遗产进行分割。应参考亲属与死者之间的关系,以主要照顾和救济死者生前需要扶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补偿对死者生前照顾赡养较多的亲属并兼顾其他亲属为原则进行酌情分割。本案中刘甲和刘乙始终共同照顾父亲刘某,亦均有收入来源,无需额外照顾的情况,刘某亦无其他近亲属或需要抚养之人,故该笔抚恤金应归刘甲刘乙共同所有,平均分配。丧葬费是给予死者亲属处理死者后事的补助费用,应按照实际支出进行补偿分配。本案刘某的丧葬事宜费用是由刘乙从遗产中支出的,故此丧葬费应归刘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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