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其与次承租人之间转租合同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6-03-07 作者:110网律师
【邹超律师评析】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转租于他人,其转租的行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该转租行为一般应归于无效,出粗人据此有权解除租赁关系。但是转租行为超过一定期限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即出租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该行为已有6个月的,该转租行为应视为有效,出租人不能据此以承租人转租于第三人未经其同意为由解除租赁关系。本案即使章某的转租没有得到某县妇幼保健院的同意,但是某县妇幼保健院承认章某转租于他人已有很长时间,结合章某转租的行为,可知其在2007年月20日已将临街房转租于他人,以及某县妇幼保健院在章某处尚有储藏用房领取物品的事实,应认定某县妇幼保健院知道章某将部分房屋转租于他人已超过6个月时间,且在知道的6个月期限内也未提出异议,故某县妇幼保健院以章某转租未经其同意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关系,无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链接】《合同法》第22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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