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是否有解除权?
发布日期:2012-09-15 作者:徐涛律师
本案的焦点是如何认定承租人擅自转租租赁土地的合同解除权。法院经审理后,对此存在两种意见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钟某和卓某已在合同中约定“所租土地不能用作非种养植业生产经营,不允许转租”,而卓某擅自将土地转租给第三人李某作非种养植业生产经营使用,违反了法律和双方订立的租赁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侵犯了出租人应享有的权利,因此,出租人钟某有权解除该租赁合同,收回土地。
第二种观点认为:卓某未经钟某同意,就将该土地转租给他人,应当认定该转租行为无效。而钟某与卓某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尚未到期,钟某无权解除合同。
[案情分析] 土地租赁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或发生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某些情况,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双方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本案中,卓某和胡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规定了“所租土地不能用作非种养植业生产经营,不允许转租”的条款,卓某在长期不需要租赁土地时,完全可以与钟某协商解除合同,但其擅自将租赁土地转租给第三人使用,违反了钟某应享有的权利,因此,钟某可以提前解除土地的租赁合同,收回土地。
[案情结果] 卓某未经钟某同意,就将该土地转租给他人,应当认定该转租行为无效。而钟某与卓某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尚未到期,钟某无权解除合同。
[相关法规] 《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双方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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