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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犯罪及其控制

发布日期:2004-10-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什么是跨境(跨国)犯罪?按照犯罪学的观点,当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发生在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即两个法域,并违反了它们的法律时,该犯罪就通称跨境或跨国犯罪。联合国将跨国犯罪细分为十七大类,其中重要者有:发动侵略战争罪、有组织犯罪、洗钱犯罪、非法贩卖毒品犯罪、利用计算机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六种。从上述这六种跨国犯罪来看,它们虽有其各自的特点,但又具有一些共同特性:

  其一是跨境(国)性。这当然是与科学技术发展和信息高速公路的建立有关。由于信息畅通,全球经济一体化浪潮汹涌澎湃,拉近了人类彼此之间的联系与沟通。既可以患难与共,又可以相互竞争。这就是犯罪具有跨境(国)性的客观原因。

  其二是有组织性。犯罪形式的有组织性,具有更加复杂、更加凶暴、规模更大、危害更烈的特点。过去的帮派团伙犯罪犹如夫妻店,如今的犯罪集团则像跨国公司。目前全球主要有五大犯罪组织,即意大利的黑手党、俄罗斯犯罪集团、日本的山口组、哥伦比亚的毒品卡特尔和香港地区的三合会。这些犯罪组织之间的各种形式的联盟又正处在形成当中,所有的迹象都表明,这些组织之间的关系正迅速变得更紧密、更复杂、更协调,其危害性也更大,更难对付。

  其三是犯罪手段现代化。这些跨国、跨境的犯罪组织以其经济实力,雇用最优秀的人才,采用尖端技术和先进设备,甚至购买喷气式飞机和隐型潜艇实施犯罪,其危害之大是前所未有的。他们向全球销售有害的产品并提供暴力服务,而且以其经济优势和政治腐蚀拉拢政府或社会组织,控制其活动以保护它们自己。

  其四是犯罪目的都在于攫取更多的财富。一切犯罪都是经济因素造成的,跨境、跨国的有组织犯罪,则是追逐最大的经济利益。只要有利可图,他们宁愿冒杀头的危险,也在所不惜。“地下银行系统”

  的存在,就说明他们犯罪的目的。据调查资料显示:在日本东京、大阪和名古屋的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中,有98%承认其向黑社会支付“保护费”。遗憾的是,许多国家政府盲目接受一些来路不明的巨款,使其成为有组织跨国、跨境犯罪的保护伞。

  基于跨境(国)犯罪的特殊形式和共同特点,对付它们的有效对策,应当从宏观上加以策划,从微观上采取措施。

  首先,要发挥联合国及其安理会的作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保障联合国每一个成员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动员全世界的社会舆论和道义,谴责一切形式的霸权侵略,反对随意动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使每一个国家的公民都能在“地球村”大家庭中平等生活。

  其次,跨境(国)犯罪既然是有组织的,那就不能单枪匹马同他们作战,我们必须结成新的国际联盟来对付这些犯罪的威胁。对已有的法律的各个环节和方面——从预防到侦破——从审判到处罚——从监禁到复归,都必须进行一场革命或改革。

  应当认识到,世界法律体制,不管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这块百衲衣就像铅字排版一样落后了。我们有着良好意愿的国家或地区间必须制定一套能适应现实需要和发挥作用的法律体制,同跨境(国)犯罪活动开展有效的斗争。

  再次,建立各地区和国家间的司法协助,共同联手打击有组织的跨地区和跨国家间的犯罪,相互协助调查,缉捕逃犯,应邀引渡犯人,使之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国际刑警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其协调作用,其各成员国更应彼此支持,使其形成一个恢恢法网,笼罩世界大地,使跨国、跨境犯罪分子无处藏身。为此,国际社会需要有一个反毒品走私和国际经济犯罪的情报机构,也急需成立一支联合国警察队伍。

  各国政府间的双边合作也是对付有组织跨境、跨国犯罪的适当方式。

  又次,各地方和国家必须自行打破地方和国家保护主义,以打击跨地区、跨国家犯罪为大局,遏制跨境、跨国有组织犯罪。

  最后,犯罪是经济因素引起的,控制它的办法最有效的也应当是经济的,即健全经济体制,加强金融管理。据有关部门估计,每月通过伦敦等金融市场所“洗”的钱数多以十亿计,这意味着在当前的投资中非法资金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洗钱现在成了犯罪经济中增长最快的途径。干净与肮脏、合法与非法之间的原则界限正在变得模糊不清了。

  据此,在遏制跨境、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司法操作上,为挖出幕后组织者、领导者,应从立法上赋予警察、检察部门行使诉讼豁免权。

  只要归案受审的犯罪分子能交代出犯罪组织的上级领导者,可以减轻或免除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以挖出犯罪集团的根子,以免打了苍蝇而放了老虎。再者就是扩大财产刑的适用范围:提高罚金刑的幅度,科罚其赃款、赃物数额二到三倍;如有直接受损单位,还可以在处刑的同时给予民事赔偿;有说不清正当来源的财产,应当一律没收充公。

  总之,要使犯罪分子既受刑辱,又在经济上倾家荡产。

  总之,“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也是同跨境(国)犯罪作斗争的基本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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