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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不担责

发布日期:2016-03-15    作者:尤辰荣律师
    陈某驾驶一辆中型客车行驶到某路段,遇相对方向驶来沈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陈某因其右侧有个路口偏向道路中间位置,致使两车相撞,造成沈某受伤以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陈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以及沈某负次要责任。陈某所驾中型客车在某保险公司同时投保交强险与商业险,沈某所驾摩托车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因不能就相关赔偿事宜达成意见一致,沈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各项损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责任范围内承当责任。 【评析】   原告沈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之间的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属于合同关系,与本案侵权之诉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应该另行处理,在本案中被告某保险公司不承担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赔偿责任。   1、陈某驾车与沈某相撞造成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陈某负主要责任,沈某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得到相关赔偿,此案应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陈某对沈某构成侵权,双方之间属侵权法律关系,陈某应对沈某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陈某所驾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2、原告沈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双方成立保险合同关系以及发生保险合同赔偿事项,沈某应凭保险合同依规直接向保险公司进行主张理赔。   综上所述,原告沈某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的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属于原告沈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由原告沈某向被告某保险公司另行主张,本案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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