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起案例谈对债权转让通知的认识
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审判] 该案经一审审理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0条、《合同法》第8条、第79条、第114条、第159条、第161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乙轮胎厂偿还拖欠原告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71505元,并向原告支付2002年所欠货款的违约金和2003年所欠货款的银行利息,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该案事实比较清楚,合议庭在评议该案时只是对债权转让以电话通知的形式告知是否有效存在分歧意见,最后合议庭以被告在庭审答辩中未对债权转让有效性提出异议,且债权转让后原告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乙轮胎厂继续发生业务关系,认定债权转让有效。目前,有关债权转让的案件越来越多,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债权转让通知的相关问题加以明确。
所谓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或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合同法》第80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用通知主义原则,即债权人转让其权利虽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债权人必须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使债务人及时了解,避免因不知情而给自己造成损失。因此,通知与否,决定着债权转让的效力。但合同法对通知的主体、方式、时间等未作明确规定。
一、关于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
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法律没有特别规定。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对其中“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应当如何理解?从语法分析来看,这句条文可以有两种解读,一是将“债权人”作为主语,将“转让权利的”作为省略状语,“应当通知债务人”是谓语和宾语。按此解读条文,可以认为法律规定债权人是通知的主体,而受让人不是通知主体。另一种是将“债权人转让权利的”作为省略的状语,则“应当通知债务人”的主语省略了,即法律没有规定是由债权人通知或由受让人通知或是由双方共同通知。笔者认同后一种看法,将“债权人转让权利的”作为省略状语的句法在合同法第81条中亦有运用。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本条规定的核心内容是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法定条件,“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里也没有规定通知的主体。合同法没有规定只有债权人才能成为通知主体,这不是由于法律条文不够严谨,而是由于行使将债权转让的客观事实通知债务人的权利,使债权转让的结果通过通知行为这一条件事实的成立,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没有规定必须由债权人进行通知的必要。受让人可以对债务人为债权转让的通知,并且可以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认为“债权人必须将债权转移的事务通知债务人,受让人只有在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才和债务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观点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而且在现实中如果债权人没有履行通知的义务,那么受让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受让人也应当可以进行“通知”,否则,在受让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并且已经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不进行“通知”将直接妨碍受让人利益的实现,受让人将有可能陷入更多的官司中;况且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后,已经具有债权人的资格,完全可以自行通知债务人。
二、关于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
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受让人因受让债权而具有原告资格。如果一味强调通知义务要在诉讼之前完成,并且在诉讼中法院以此为由驳回受让人的诉讼请求,则违背了合同法设立债权转让的立法本意——及时解决经济纠纷,鼓励交易、促进经济的正常流转;同时亦曲解了合同法第80条规定的立法本意,该条规定通知义务意在一方面尊重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维护经济秩序的相对稳定。笔者认为,对于债权转让通知的时间,应当从合同法对“债权转让”以及“通知”的规定的立法原意,立法目的去理解,债权转让通知可以在合意达成后至诉讼前进行,也可以在诉讼中进行。
三、关于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
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限定,笔者认为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只要通知到达了债务人,就应认定转让对债务人发生了效力。在本案中,债权转让以电话的方式通知了债务人并无不可。
【浏览 次】
相关法律问题
- 政府能否转让债权 1个回答0
- 中院多久通知上诉人(债权人)《上诉状》由中院哪个案号哪个庭的哪个 6个回答5
- 债权人(上诉人)到中院立案庭查询上诉状是否立案,中院却超过法律期 4个回答5
- 中院收到一审法院移交的《上诉状〉》却没有通知上诉人(债权人)已立 3个回答5
- 上诉人(债权人)不服一审法院不给受理破产的裁定的《上诉状》一审法 4个回答5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酒后从饭店楼梯摔下死亡,谁担主责?
- 用消字笔写借条 还款协议署别名
- 女子虚构“苦情戏” 男网友殉情身亡
- 委托代写的专利申请文稿不符约定质量能否要求退款?
- 底层业主不满加装电梯诉请赔偿 法院:驳回诉请
- 频繁向用户发送骚扰短信 一通讯公司被判侵犯隐私权
- 儿童抛掷海洋球玩耍意外致伤 游乐场未尽安保义务被判担责
- 从“后端”到“前端” 物业纠纷综合治理的“路”越走越宽
- 出借人去世后,借款还需要偿还吗?
- 在不知情情况下将房屋赠给非亲生子女,可否全部撤销
- 一网店经营者侵犯著作权被判赔8000元
- 使用伪造签名推选自己为诉讼代表人 一小区业主违法提起参与诉讼被罚款
- 石*贩卖毒品案——贩卖毒品“神仙水”数量大,依法惩处
- 东台环境保护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热点专题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