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判处徒刑的一般刑事犯的配偶提出离婚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6-03-26    作者:蒋奉军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判处徒刑的一般刑事犯的配偶提出离婚应如何处理的复函【所属层级类别】 司法解释【所属类别】 执行【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 1955-12-06【生效日期】 1955-12-06【效力状况】 有效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司法厅:你们认为:“一般刑事犯和反革命犯在犯罪性质上有所不同,不能比照处理。应按一般离婚案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但对于罪恶严重、刑期较长,短期内不能恢复自由的刑事犯配偶提出离婚,一般可以判离,惟在处理时应征求该犯人的意见;对于罪行轻微,刑期较短或刑期不久届满即将释放的刑事犯配偶提出离婚,应考虑双方具体情况,判决准许离婚或不准许离婚”。基本上我们同意。但尚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关于应否判决离婚,固应考虑犯罪的严重与否和刑期的长短(刑期长短只能作为处理案件时的一种参考,不能定为判准离婚或不离婚的标准),但还应考虑犯人犯罪性质的其他方面(如是否重婚,奸淫等)和夫妻原来的感情等具体情况,依照婚姻法的精神处理。同时,并须注意要求离婚的原告人有无曾经参与犯罪,而欲借离婚以逃避罪刑的情况和有无逃避没收财产的情况。(二)关于子女归谁抚养,由于犯人在执行徒刑期间,事实上无法尽其抚养子女义务,为了保护子女合法利益,应由提出离婚之一方抚养。但如年岁较大的子女本人愿由原来和犯人共同生活之亲属抚养,并经亲属同意,亦可准许。关于离婚后的财产问题,应与一般离婚案件的财产问题同样处理。(三)处理此类离婚案件时,一般不能只根据一方请求而作缺席判决,法院应当与劳动改造主管机关联系通知被告人,特别是离婚涉及夫妻财产子女问题的处理时,应征求被告人的意见。案件判决后,应将判决书送劳动改造主管机关转交其本人,并应准许其上诉。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黄文坚律师
广西贵港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