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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利害分析

发布日期:2016-03-30    作者:王景林律师
交通肇事“逃逸”利害分析
一、交通肇事逃逸真实案例
张某兴,1974年出生,系江苏邳州人。近年来,物流运输行业发展迅猛,许多从事这个行业的人都发财了。张某兴也发现这行不错,决定尝试。他向亲朋借款十几万,加上自己的积蓄,购买了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挂靠在上海某家公司名下,开始从事全国各地的货物运输业务。开大货车来钱是快,没几个月,张某兴就挣到了好几万。
好景不长,2014314日,张某兴驾驶货车,途经绍兴市越城区越东路与洋江路红绿灯路口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后座乘客周某倒地后被货车碾压,并当场死亡。张某兴没有停车报警,而是驾驶车辆快速逃离现场,周围有群众骑车追上他,告诉他已经撞到人了,他才停下来,并随后被警方控制。据张某兴后来在刑事卷宗中辨称,他当时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他的说法没有得到交警部门的认可。绍兴县公安局袍江分局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兴交通肇事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41222日,绍兴县越城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兴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张某兴先在绍兴看守所关押,后转往南湖监狱服刑。
事后,受害人家属又将张某兴及挂靠公司、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981,836元(含被抚养人生活费173,976元)、丧葬费24,186元、死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费用4,000元,合计1,010,022元。由于交警部门认定有逃逸情节,保险公司对商三险提出拒赔,还好,张某兴所挂靠公司在为其车辆购买的保险单上所盖的章与实际印章不符,故而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义务,从而认定拒赔系格式条款不生效,否则,法院就会支持保险公司商三险拒赔。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61万(交强险11万,商三险50万),超出部分由张某兴及挂靠公司连带承担32万余元。虽然是连带承担,根据双方挂靠协议,最终全部还是由张某兴自己承担。
张某兴为此付出的代价是,服刑三年十个月,借款买车的钱还没有还上,现在又产生32万余元新债,出狱后终生禁驾。
二、交通肇事逃逸认定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5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三、交通肇事逃逸一般情形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5、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6、其他被认定为逃逸的行为。
四、交通肇事逃逸面临不利之处
1、刑事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可能性增大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对于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均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依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般需要负主要责任以上,至少也是同等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中,一般有无责、次责、同责、主责、全责几种。对于交通肇事逃逸,依法一般将直接定为全责,这就使得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能性明显增大,并且,“交通肇事逃逸”或“因逃逸致人死亡”,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上加重处罚。
    2、行政责任:罚款,吊销驾照,终生禁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101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里并未设定任何限制条件,只要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交警部门就可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3、民事责任:赔偿全部损失,商三险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实践中,一般都是将逃逸方直接认定全责。认定全责,需要赔偿对方全部实际损失,如果有购买交强险、商三险,可以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但超过保险限额部分,将由肇事方自己承担。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形,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事后,保险公司可以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追偿。从上述规定看,无证驾驶、醉驾,保险公司可以行使追偿权,交通肇事逃逸比其社会危害性更严重,但此处并未明确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追偿?在实践中处理此类问题会有一些争议,有人主张可以追偿,有人主张不得追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情形下的抢救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从本条规定看,这里只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追偿。
实践中,对于商三险责任,保险公司可以将逃逸作为免责条款拒赔。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保险公司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只要作出提示,即使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也应当生效。哪些是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禁止酒驾、毒驾、患病、疲劳驾驶,第42条禁止超速,第48条禁止超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逃逸行为,但根据第101条规定,我们认为,交通肇事逃逸应当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
五、律师点评
对于前述案例中的张某兴,我们应当抱之以同情,受害人是当场死亡,即使当时立即停车并报警,也已无法挽救。但是,如果他当时停下来,责任认定不一定就是全责,如果是同责以下,那他就不会有刑事责任,并且可能无需自己承担赔偿,将由保险公司全部承担。即使认定他全责,因为没有逃逸情节,保险公司不会提出拒赔,他的量刑不会加重,刑期一般在三年以下,如果取得对方谅解,有判处缓刑的可能性。
肇事后逃逸,最终未被查获的毕竟是少数。千万不要有这种侥幸心理,别人跑了可能没事,轮到你可能就倒霉,就像案例中的张某兴一样。建议谨慎驾驶,尽量不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不小心发生了,也应当及时停车,积极处置,这可能是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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