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表看懂:最新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6-04-18 作者:胡俊律师
罪名 | 金额及法定情形 | 处罚 | 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形 |
贪污罪 |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 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贪污罪受贿罪 |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 ||
受贿罪 | 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三)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四)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五)多次索贿的; (六)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八)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
贪污罪受贿罪 | 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处罚 |
贪污罪 |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
受贿罪 | 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三)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四)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五)多次索贿的; (六)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八)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
贪污罪受贿罪 | 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贪污罪 | 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
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参照此标准) | 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三)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四)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五)多次索贿的; (六)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八)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
挪用公款罪 |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 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 |||
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参照此标准) |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 |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 |||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 | ||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受贿数额在六万元以上不满四十万元的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
受贿数额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
职务侵占罪 | 侵占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
侵占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
挪用资金罪 |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六百万元以上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 |||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不满四百万元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不退还,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不满四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行贿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六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 |||
(一)行贿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不满五一千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贪污、受贿犯罪减刑、假释特别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财物”的认定: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四)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注:本文系胡俊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整理而成,如有出入以法律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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