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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考点:发行新股的条件

发布日期:2016-04-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基于增资目的而再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在公司法中称为发行新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②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③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④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①公司营业执照;②公司章程;③股东大会决议;④招股说明书;⑤财务会计报告;⑥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⑦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新股发行还必须符合有关增资发行的特殊条件:①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②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③公司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至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④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⑤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相同,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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