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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

发布日期:2016-05-06    作者:王丽律师
婚外情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呢?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该起奇特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已有家室的林武背着老婆偷偷与黄云发生了一段不正当的婚外情。在两人所谓的甜甜蜜蜜的恋爱期间,林武于2013年11月向黄云借款4万元。经黄云多次催促,林武在2014年5月写下借条,承诺于当年7月份还款。此后林武并没有按约定将款项还给黄云。因两人感情变淡,关系渐渐疏远,最终导致双方分手。黄云便于 2015年10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武及其妻子陆玲归还欠款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林武收到诉状后,辩称其与黄云曾系情人关系,因为黄云逼迫他与妻子离婚,他没有答应,在黄云的威胁下他才写下借条,其实两人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林武的妻子陆玲更加气愤,她与林武在2015年9月已经离婚。黄云与林武曾系婚外情恋人关系,陆玲认为4万元的借款是黄云与林武恶意制造债务损害她的权益。陆玲提出林武通过转帐向黄云归还了214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2013年11月19日,黄云从其名下的工行银行卡取现金4万元,当日存入林武建行帐户内。2014年5月30日,林武向黄云出具《借条》。在2014年3月16日至8月21日期间,林武向黄云转款共计21400元。
  法院认为黄云提交的借条原件、存款凭证等证据与其陈述能相互印证,具有证明力。林武辩称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是在黄云的威胁下书写的借条,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威胁的事实。林武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书写涉案借条的后果应当知晓,故法院对林武的辩解不予采信。黄云主张与林武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陆玲辩称系黄云与林武二人虚构借贷事实侵害她的权益,也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院认为,黄云与林武是否为情人关系,不影响正常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林武的借款行为发生在他与妻子关系存续期间,两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系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法院认定债务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林武与陆玲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扣除林武通过银行转帐向黄云偿还的21400元,尚欠借款18600元。法院遂依法判令林武向黄云返还借款18600元及利息;陆玲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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