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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商标注册的原则

发布日期:2016-05-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申请在先原则

  (1)自愿注册原则。

  A.概念:是指当事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由商标使用人自己决定。

  B.强制注册:法律为了加强质量监督,维护消费者权益,要求药品和烟草必须采用注册商标

  a、人用药品

  b、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和带包装的烟丝

  (2)申请单一性原则

  一件申请只能就一件商品上申请一个注册商标,若提出两项以上的商标申请应当分别提出申请。

  (3)申请在先原则。

  A.授予先申请人以商标专用权,具体情形如下:

  a、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在先的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先后的确定以申请日为准。

  b、如果是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c、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由申请人自行协商,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所以商标申请的规则为:申请在先为基础,使用在先作补充。上述规则仍无法确定时,抽签决定。

  B.申请日的确定

  a、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邮寄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比较于18条

  b、商标优先权:

  (a)国际优先权。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即以在国外申请之日为申请日。

  (b)国内优先权。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即以首次展出之日为申请日。

  2、商标注册申请人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且同一商标可以由几个主体共同向商标局提起申请,获得的商标专用权由几个主体共有。修改前的商标法不允许自然人申请商标,原则上也不允许商标权共有。如果是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则有关法规要求申请人必须是具有一定资格的集体组织。特别注意修改后的《商标法》增加的两点内容:(1)自然人可以申请商标。(2)商标可以由几个申请人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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