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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离职后发现怀孕能否恢复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16-05-30    作者:孙心远律师
某贸易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跟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李小姐已在该公司工作了5年了,在本次裁员中,她也是其中一员。李小姐觉得自己在这家公司也没有很好的发展前景,且单位也愿意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是李小姐欣然同意了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第四天,李小姐发现自己已经怀孕,认为原先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系重大误解,要求撤销该协议,并且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享受孕妇的待遇。该贸易公司非常坚定的拒绝了李小姐的要求,我们来分析一下李小姐的要求是否合理,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律师说法: 第一、何为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并非一般口语,我国相关的法规文件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上述案例中李小姐订立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时,对协议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并不存在错误认识,对其签字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明知的,因此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是申请人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李小姐正值育龄,对于解除劳动合同这一关系到其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是在充分考虑各种可能性后才做出的慎重决定。李小姐所述订立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时不知道自己已怀孕,即使属实,也是对自身生理状况的认识错误,并非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内容、性质以及行为的后果存有误解。这种认识错误,不能列入重大误解的要件序列。   第二、不符合劳动关系恢复的先决条件 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法》仅禁止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禁止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职工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为有效。且仅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况下,才有赔偿金或恢复劳动关系之说,双方经协商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具有任何恢复劳动关系的法定原因。   综上所述,李小姐的这种情况并非重大误解,她的请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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