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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6-06-02    作者:王丽律师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报北京5月31日讯 (记者 罗书臻)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12起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典型案例(详见三、七版),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通气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巡视员马东介绍了有关情况。
    据介绍,撤销父母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若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子女实施虐待、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再让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201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结合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人侵害后发现难、起诉难、审理难、安置难等实际情况,对有关未成年人监护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
    据了解,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没有其他近亲属和朋友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原则,可以指定当地村民委员会、民政局、社会福利院以及救助站等社会机构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今天公布的案例中,不乏类似案例,其中,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邵某某、王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中,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被指定为未成年人邵某的监护人。?下转第二版 
    ?上接第一版 马东介绍说,在未成年人其他近亲属无力监护、不愿监护和不宜监护,临时照料人监护能力又有限的情形下,判决民政局履行带有国家义务性质的监护责任,激活了监护权撤销制度,使之具有可诉性,明确了民政部门等单位在“有关单位”之列,使撤销监护权之诉具备了实际的可操作性。
    近年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意见》对处理监护人的侵害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强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其中,明确规定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等七种情形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赋予民政部门等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及依法院指定担任监护人的权利。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卢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中,法院依法撤销亲生父亲监护人资格,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并积极协调对其进行安置、救助,最大限度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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