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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妈妈送养孩子又反悔,民间送养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发布日期:2016-06-12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贾女士与男友同居生下儿子后,两人分了手,贾女士带着儿子生活,觉得力不从心,想把儿子送给好人家收养。
得知贾女士的想法后,福建籍的王先生说,他正好有个亲戚想收养孩子,于是就和贾女士接触,希望将孩子送给亲戚收养,他愿意借7万元解燃眉之急。
后来,在饭店双方签下协议:贾女士同意将孩子赠送给一位龙姓男子收养,可以随时探望,还按了手印。
王先生称,签完协议后就给了贾女士7万元。但贾女士从厕所回来后,就反悔了,要将孩子抱走,不仅不退钱,还矢口否认收了钱。王先生以为遭人诈骗,就报警求助,要求贾女士不给孩子就还钱。
[法律解读]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这也就是说,收养关系的当事人自愿签署收养协议的,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违法法律禁止性条款,法律并不予以干涉。不过,去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仍然是必要的,然后才能为收养的孩子办理户口登记。








































































摘自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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