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他人输入取款密码获利的行为定性
发布日期:2016-06-23 作者:110网律师
高蕴嶙 周玉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情】
2015年12月3日晚,被告人刘某得知被害人黄某的亲属向黄某汇款数千元,于是刘某建议黄某到ATM机上进行查询以免出错,但黄某不识字,也不懂ATM机的操作流程,于是被告人刘某主动提出可以帮其查询,ATM机上的操作皆由刘某完成,黄某仅需独自输入密码,后刘某发现账户上有3100余元钱,但并未告知黄某,而是趁机点击了转账按键,并向自己的银行账户转账3100元,同时欺骗黄某需要再次输入密码才能查询余额,黄某再次输入密码后,3100元钱成功转入刘某的账户。几日后,黄某发现卡内无钱,于是案发。
【分歧】
本案争议的关键点在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财产行为是否必须具备处分财产意识,主要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诈骗罪,理由是:黄某被骗后再次输入了密码,处分了自己的财产,符合诈骗罪的特点,应以诈骗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盗窃罪,理由是:尽管黄某被骗后再次输入了密码,处分了自己的财产,但其处分行为并不具备处分财产的意思,因此,不符合诈骗罪的特点,应以盗窃罪论。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诈骗案件中,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是为了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其基本构造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受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可见,处分行为是诈骗罪必有的因果关系要素,没有处分行为则没有诈骗罪因果关系的存在,更没有诈骗罪的成立。但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不仅要求被害人在客观方面有处分财产的事实,而且要求被害人在主观方面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即被害人被骗后基于瑕疵意志“愿意”将财产交付给行为人占有的意思,否则不能成立诈骗罪,这也是欺诈型盗窃案和诈骗案区分的根本标准。
本案中,刘某之所以得逞,一是因为其利用了黄某不识字,进行了“秘密”的转账操作,二是对黄某进行了欺诈,让其误以为是在查账,从而输入密码,处分了财产。尽管“秘密”的转账操作和欺骗黄某再次输入密码在本案中同等重要,但是黄某受骗后再次输入密码时,并不具备处分财产的意思,更不具备“愿意”将财产交付给刘某占有的意思,刘某取得财产完全违背了黄某的意志。因此,本案应以盗窃罪论处。
(作者单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长寿区人民法院)
发布咨询
推荐律师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西安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哈尔滨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朝阳区
陈玉江律师
江苏淮安
江苏淮安
高庆强律师
广东茂名
广东茂名
王远洋法律工作者律师
湖北襄阳
湖北襄阳
吕金律师
辽宁大连
辽宁大连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石家庄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安徽合肥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一起职务犯罪(行贿、受贿)案的成功辩护
-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关的刑法罪名及相关条文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法指导案例:实施一般殴打导致特异体质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 公安机关违规插手经济纠纷:你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如何界定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 刑事报案不立案怎么办?
-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社会影响以及预防与治理
- (2024)最高法法官: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与处理
- 虚开增票等涉税犯罪14罪量刑新标准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以及相关的预防措施。
- 组织卖淫罪中的“犯罪所得”应否包含卖淫人员分成
- 上海市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 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规定!
- 非刑罚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