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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交强险化解主要责任,维护委托人的权利!

发布日期:2008-07-28    作者:周泽高律师
适用交强险化解主要责任,维护委托人的权利!
       2006年12月8日19时20分许,章某驾驶赣AB594-微型普通客车,在上海市沿亭卫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亭卫路口,实施向西左转弯,遇上海某厂雇请的司机周某驾驶中型货车沪AL253-沿亭卫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途中二车发生相撞,造成车辆损环、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现场勘察,认定赣AB594-微型普通客车的司机即章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上海某厂承担次要责任。2006年12月11日,上海市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依法对原告的车辆损失作出《物损评估意见书》,评定章某的车辆因本次交通事故直接物质损失为9038元人民币。发生交通事故后,章某被送往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住院治疗17天,花费12019.22元人民币医疗费用;后因无钱治疗而被迫出院;出院后,章某按照医嘱到金山医院门诊检查治疗。章某的父亲慕名找到我代理该案件,经过调查,我发现,章某虽然承担主要责任,但该车已经投保了交强险,赔偿方面还是对我们有利的。2007年5月10日,我们律师事务所委托江西天剑物证司法鉴定所对章某依法作出天剑法医临床鉴字(2007)第(086)号《法医临床学鉴定书》,依法认定原告章某伤残程度为拾级;牙修复费用壹万叁仟伍佰元;自出院之日起,休息肆个月等。因为协商多次不成,2007年5月,我受原告章某委托依法向上海市金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司机周某、上海某厂、中财保公司上海某支公司共同赔偿给原告章某造成的损失六万多元。被告以原告章某所作的司法鉴定是在江西南昌做的而不是在上海做的、被告也没有到场等为由要求重新做鉴定。上海市金山区法院经过认真审理,没有同意被告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并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上海某厂赔偿原告章某各类损失6600多元,判决中财保公司上海某支公司支付交强险责任限额39000多元。判决送达后,被告们均没有提出上诉,原告章某依法申请执行,上海金山区法院仅一个星期就执行到位,并及时通知原告去领取执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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