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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峰、王永喜律师成功为在押韩国公民出庭辩护

发布日期:2008-08-02    作者:110网律师
于海峰、王永喜律师成功为在押韩国公民出庭辩护
 
2008年春,在青岛的韩国游客河先生在某娱乐场所酒后与在场女服务员发生口角,河先生一怒之下将桌上的酒杯扔向该女服务员,酒杯被甩碎了两个,打在女服务员身后的墙壁上,反弹的玻璃碎片损伤了女服务员耳朵,形成了贯通伤,经司法鉴定,确认伤情构成轻伤。为此河先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形成轻伤者,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此公安部门依法对河先生逮浦归案,接受法律审判。
于海峰、王永喜律师接受了河先生近亲属的委托,作为河先生的辩护人。鉴于该刑事案件属于涉外刑事案件,于海峰、王永喜律接受委托后,仔细的分析了案情,灵活运用自己的知识。不辞辛劳地随着本案所历经的公安侦破部门、检察机关起诉部门以及法院的庭审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随着案情的进展,及时地解决了办案中各种问题和困难。经律师的不懈努力和不断奔波,公安机关尽快安排了律师会见,检察机关破例的在不到七天的时间内提起了公诉,中级法院十分慎重安排了开庭。
律师通过自己的办案能力以及办案作风,首先获得了各机关的支持,将心急如焚的在青亲属的感情及时的传递到各办案机构,同时也尽可能的安抚好在押的河先生,适时地提供最完善的法律帮助,使这位暂时失去自由的韩国犯罪嫌疑人,明确了中国的法律,心若诚服地接受中国法律的审判。中国律师在他最需要的时候,适时地告知河先生依照中国法律,犯罪行为人可能得到的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具体办法,及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在律师的帮助下,这位被押入青岛看守所的河先生,尽快消除抵触情绪,积极主动地依照中国法律,为争取获得从轻和减轻处罚,创造条件。并争取早日结案打下了基础。
青岛中级法院先后通过两次庭审了解了此案。庭审中于海峰、王永喜律师对本案中某些模糊事实当庭予以澄清,就证人的证言中的不确定证词予以纠正,就相关事实的认定进行了抗辩,并已具备法定减轻处罚和罪轻的事实和理由进行了辩护。
两次庭审,韩国驻青领事均准时参加了旁听,庭审结束后十分认真地与办案法官就庭审程序、及翻译的水平及律师的辩护质量等相关事宜交换了意见。
本案最终判处何先生拘役三个月,缓期六个月执行,这意味着法律对这位韩国的河先生在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情况下,附条件的不予执行。
庭审宣判后,河先生当庭获得了自由,其亲属倍感交加的将河先生从看守所带回。这位河先生在获得了附条件不执行刑罚处罚的重大权益时,重疑顿消,不断感谢中国法律公正,也真诚的感谢于海峰、王永喜律师为他做了认真的有质量的刑事辩护。
判决结果只能在法院做出判决时,才能最终确定本案的结果,其间,韩国驻青领事在参加庭审旁听后,不断在与审判法官交换意见中,赞许了于海峰和王永喜律师的辩护能力和职业风格,同时对在场的于海峰律师,予以诚心致谢。
本案告诫我们,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与外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交往日益频繁,涉外、涉港澳台刑事案件逐渐增多,因而一系列诉讼程序上和实体处理上的法律问题也日趋突出和复杂。这里涉及到处理涉外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包括:() 适用我国法律的原则;() 信守国际条约原则;() 诉讼权利义务同等的原则;() 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原则;() 委托或指定我国律师参与诉讼的原则。
涉外刑事法律问题将成为很具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的热门课题。我国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刑事案件时同时面临不少新问题,尤其是具体操作程序问题、管辖冲突问题、司法协助等问题,不能有丝毫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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