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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争取缓刑标准辩护流程与案例律师精讲

发布日期:2016-06-29    作者:庄荣华律师

南京职务侵占案共同犯罪
【鼓楼区刑事案件】
成功辩护缓刑-予以释放
知名南京刑事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案情介绍:
近期知名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庄荣华(市律协刑辩委员)接案一起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由鼓楼区司法机关承办,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于鼓楼看守所,现已经审理完毕。【本案在嫌疑人被刑事拘留37天时被律师成功取保候审。】
本案第一被告人由南京知名刑事辩护专家庄荣华律师辩护代理,经过三个阶段的全面专业辩护,被告人被成功判处缓刑。

辩护核心要点:
1、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会见嫌疑人,在整个刑事案件三个阶段中,共会见被告人多次,仔细研究全面案情,核对控诉证据材料,加强律师对案情的深度了解。
2、律师在检察院阶段,律师提供我方积极赔偿被害人单位的各项经济损失,且多次发表辩护律师意见-恳请公诉机关能够从轻、减轻,并考虑当事人家中实际情况予以综合判定,附会见笔录。
3、律师在法院审理阶段,庄荣华律师从被告人实际犯罪活动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刑法理论总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严格适用等问题,全面发表辩护意见,从案情、定性、量刑、初犯、认罪悔罪、行为良好、孩子较小等专业庭审辩护意见,在开庭之时,庄荣华律师恳请法院征询被告人当地司法所和社区协助矫正被告人的缓刑意见,最终成功为当事人成功争取到有利的缓刑结果。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附法律规定:正常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犯本罪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律师点评:
现阶段全国各个城市都对刑事案件严厉打击,本案的结果已经实属不易,在严重刑事案件的3个阶段,专业的刑事律师不仅发挥了自己的辩护水平,同时也凝聚大量的实际处理经验,为日后办理类似案件辩护提供更多扎实的办案技巧。庄荣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已经办理大量刑事案件,对于证据的分析和庭审的把握、辩护的方案都有特殊的经验。
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主犯被庄荣华律师成功辩护,核心的关键在于用最专业角度的律师意见,用最全面的量刑律师意见争取从轻、减轻处罚,上述案件均能反应本站刑事辩护律师尽职的表现以及高超的辩护技能,如您有疑难复杂刑事案件需寻求专职资深刑事律师代理,可联系庄荣华律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3)鼓刑二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女,1987年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南京市。2012年8月14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 0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
辩护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B,男,1984年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2003年8月被告人B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8月14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 0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
辩护人,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诉刑诉[2013) 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B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阮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庄荣华、被告人B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B系夫妻关系,经事先预谋,于2012年2月至5月期间,利用A担任江苏某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快递公司)理赔员的职务便利,采用假冒他人身份邮寄已损坏或故意损坏的低档次的工艺品,收货时以托运物破损为由要求赔付的方式,骗取某快递公司赔付款人民币1 8 0 3 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2月26日,被告人A、B经事先预谋,由B假冒他人身份将自己家中已损坏的镀金玫瑰花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收货时以物品破损为由要求赔付。被告人A具体办理理赔事宜,将镀金工艺品按足金价格赔付,骗取理赔款人民币4 8 0 0元。
2.2 01 2年4月3日,被告人A、B经事先预谋,由B假冒他人身份将自己故意损坏的低价工艺品水烟壶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收货时以物品破损为由要求赔付。被告人A具体办理理赔事宜,用其它发票冒充,骗取理赔款人民币4 7 2 0元。
3.2 01 2年5月6日,被告人A、B经事先预谋,由B假冒他人身份将自己故意损坏的低价工艺品砚台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收货时以物品破损为由要求赔付。被告人A具体办理理赔事宜,用虚开的发票骗取理赔款人民币4919元。
4.2 01 2年5月2 3日,被告人A、B经事先预谋,由B假冒他人身份将自己故意损坏的低价工艺品镶贝版画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收货时以物品破损为由要求赔付。被告人A具体办理理赔事宜,用虚开的发票骗取理赔款人民币36 0 0元。
后经某快递公司报案,两被告人被抓获归案。案发后,两被告人及其家属共计退赔某快递公司人民币4158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A、B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A、B的供述,证人的证言,某快递公司提供的被骗书证材料,被告人A、B在购买漆器圆盘、镶贝漆画时,让老板虚开发票时写下的字条,刑事摄影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收据,查询银行记录,某快递公司的理赔员职责、理赔程序、流程,某快递公司提供的A履历表,A在某快递公司的劳动合同,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A、B的户籍资料,案发及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B合谋利用A在某快递公司工作的职务便利,骗取A所在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系共同犯罪,应予依法惩处。南京市鼓楼医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B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A、B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退出全部赃款,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B曾因犯罪被判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本案案情,考虑两被告人尚有幼女需要抚育,所在社区已出具评估意见书,故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为保护公司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B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3年5月6日

如您有疑难复杂刑事案件需寻求专职资深刑事律师代理,可联系庄荣华律师

人生来就是孤独的,不要奢望能够依靠谁,哪怕是至亲至爱。越是喧嚣处,往往更孤独。心系一处,自走自路。孤独是人生必走的路、必吃的苦。苦到尽头,甘自来。狮子不怕孤独,所以强大;羚羊喜欢群居,因为弱小。人生无处不修行,能在孤独中心静如水,才能在纷扰里安然无恙。
南京故意伤害案【重伤】
成功辩护缓刑-被告人当庭释放
用时紧凑未退查
知名南京故意伤害刑事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主犯被告人由南京刑事律师庄荣华(市律协刑辩委员)辩护代理,经过三个阶段的全面专业辩护,被告人被成功判处缓刑,当庭予以释放。

刑案三个阶段中

在审查起诉阶段庄荣华律师建议公诉机关
1、将被告人报警行为及后续坦白认定为自首【公安未认定自首,而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为自首】;
2、在审查起诉阶段庄荣华律师获取到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并提交给检察院复印件备查。
3、建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无须退查,争取及时诉至法院。建议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注明适用简易程序,利于被告人法院阶段从轻处罚;

法院阶段:
1、庄荣华律师恳请法院征询被告人当地社会矫正中心出具帮教证明;
2、恳请法院认定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
4、认定被害人在此次事件中存在过错,利于被告人从轻处罚。
5、认定被告人投案及交代案情系标准自首行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照南京市中院关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意见: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到残疾标准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伤残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每增加1级残疾等次,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另外:致被害人重伤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致被害人多处重伤或者致二人以上(含二人)重伤的。
而本案两位重伤者,一名九级伤残,一名八级伤残,因此依照伤情判断,致每位被害人的犯罪行为量刑都要超过5年以上。
最终,在诸多律师意见以及前期律师工作努力的基本上,法庭最终采纳了律师意见,判处了缓刑,当事人得以获取自由。
2013年庄荣华律师代理的一起【河南省】在宁案发重大刑事案件被南京刑事律师庄荣华成功辩护为缓刑的优秀成功案例。

若您有故意伤害案或其他刑事辩护的咨询或委托需求可与庄荣华律师联系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鼓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汉族,大专文化,住本市鼓楼区。2 01 3年12月1 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 2月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鼓楼区看守所。
辩护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诉刑诉[2014)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故意伤害罪,于2 01 4年3月2 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案情略。后A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鉴定,B的损伤程度属重伤。
案发后,A亲属代其赔偿B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X万元整,并取得B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A的户籍资料、案发及到案经过、关于两人纠纷的民事判决书,B的病历及出具的谅解书、刑事摄影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B的陈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以及被告人A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合法有效,彼此间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A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A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A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A属正当防卫的意见,但被害人B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可据此对被告人A酌情从轻处罚。A系初犯,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对其辩护人依据上述情节提出对A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为保护公民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4年5月8日
不要轻易暴露内心的脆弱,学会承受应该担当的一切;不要轻易述说生活的狼狈,学会面对杂乱无序的现实;不要轻易虚度每一天的光阴,因为那是你余生中的第一天;不要轻易向世界妥协,它让你哭,你要在坚持中让自己笑。只要我们能承担、不逃避、会珍惜、够坚强,人生就不会太苍白。
南京刑事律师胜案指导开设赌场罪辩护技巧
【鼓楼区刑事案件】
成功取保候审、判处缓刑
南京刑事律师庄荣华律师讲解分析
2016年5月26日结案真实案情:
本案系一起标准常见的开设赌场罪刑事案件【情节严重】,被告人系成年人,依照法律规定已经构成本案的刑事犯罪活动,同时系本案开设赌场的股东之一,当事人通过咨询和比较,最终选择委托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全程辩护代理。
承办法官:邱筱颖庭长

在法院阶段审理结果:
辩护律师一方面协助家属和被告人积极退赔和主动缴纳罚金,另一方面围绕本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参与情形,初犯偶犯,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以及认罪悔罪等量刑情节,最终法庭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成功判处缓刑。
【庭前律师恳请法院征询被告人当地社会矫正中心,出具同意的帮教证明】

本案中律师辩护所起到的作用非常巨大,为当事人争取自由乃至审判阶段的缓刑非常重要。

律师点评:

开设赌场罪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情况下,被告人都非常希望律师能够为自己办理取保候审以及缓刑判决,本案处理过程中均实现了上述辩护效果。本案刑事犯罪活动,本所的此种辩护结果利于当事人工作和生活,在严重刑事案件的3个阶段,专业的刑事律师不仅发挥了自己的辩护水平,同时也凝聚大量的实际处理经验,为日后办理类似案件辩护提供更多扎实的办案技巧。庄荣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已经办理大量重大案件,对于证据的分析和庭审的把握、辩护的方案都有特殊的经验。
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主犯被庄荣华律师成功辩护,核心的关键在于用最专业角度的律师意见,用最全面的量刑律师意见争取从轻、减轻、缓刑处罚,上述案件均能反应本站刑事辩护律师尽职的表现以及高超的辩护技能,如您有疑难复杂刑事案件需寻求专职资深刑事律师代理,可联系庄荣华律师:
2015年庄荣华律师在秦淮区也同样代理开设赌场罪第一被告人判处缓刑。

2015【鼓楼区】开设赌场案成功取保、缓刑-南京刑事律师庄荣华指导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6)苏0 1 0 6刑初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本市玄武区。2 0 1 5年12月3 1日因涉
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诉刑诉[2016]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开设赌场罪,于2 01 6年5月1 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 0 1 4年9月,被告人A租赁本市鼓楼区房屋。同年7月,被告人伙同(已判刑),在上述地点开设赌场,以“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其中,负责建立微信群召集赌客赌博;负责召集赌客及结算筹码。2 0 1 5年7月3 0日起至8月9日止,该赌场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3 2 0 5 0 0元。
2 0 1 5年8月1 0日1 4时许,民警在上述地点将正在参与赌博的等人当场抓获。现场缴获筹码共计1 1 7 4 9 5元。
2 0 1 5年1 2月3 1日,被告人A至汉中门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案发及抓获经过、房屋租赁协议、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
微信聊天记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证人等人的证言,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A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彼此间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A与他人共谋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A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够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能够退出违法所得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与奚波等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但作用相当,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不受侵害,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A退出违法所得十万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6日

一个人经过不同程度的锻炼,就获得不同程度的修养、不同程度的效益。好比香料,捣得愈碎,磨得愈细,香得愈浓烈。我们曾如此渴望命运的波澜,到最后才发现:人生曼妙的风景,竟是内心的淡定与从容……我们曾如此期盼外界的认可,到最后才知道,世界是自己的,与他人毫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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