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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停工停产该不该发放工资?发放标准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6-07-16    作者:110网律师

文章来源:遇事找法


企业停工停产,该不该发放工资?劳动者说:“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是单位不让来上班的,凭啥不发工资。”用人单位说:“停工也是企业迫于无奈,职工没来上班,为啥还要发工资。”双方说法不一,到底该如何做?我们一起看下文的详细介绍!

“遭遇停工停产,不仅是企业,其实,员工也是受损失的一方。虽说双方都有所损失,那么,企业停产停工就可以不发工资了吗?这样显然不行,这对劳动者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那要是发放,该以什么标准发放呢?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2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由《规定》可知,单位并非在任何停工、停产期间均需支付劳动者工资,单位在停工、停产期间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前提是造成单位停工、停产的原因并非劳动者,在此前提条件下,根据停工、停产的时间及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不同情况,用人单位应按不同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如果单位停工、停产期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如果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又分为两种不同情况,即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的报酬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没提供正常劳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除了应向劳动者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的生活费之外,还应当承担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

需要注意的是:所谓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如计件工资情况下,完成多少定额任务方为提供正常劳动定额,在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科学合理的规定。而在计时工资制的情况下,停工、停产后,劳动者只要正常出勤,就应当支付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因为安排生产任务系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没能提供劳动,并非劳动者的原因。不能因此不予发放任何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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