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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数辆车拒不还债 法院判刑老赖着急

发布日期:2016-07-18    作者:柴海艳律师
名下拥有数辆小车,却拒不支付某汽车销售公司购车款,并视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为儿戏,对执行人员的书面通知、财产查封置之不理。近日,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件,判处被执行人马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宣判后,马某未上诉。

  2014年9月10日,晋源区法院对原告太原市某汽车销售公司诉被告马某等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马某等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购车款、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共计219559元。但判决生效后,马某等人未履行还款义务。

  2015年2月26日,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执行局受理案件后,随即向马某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限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马某等人却置之不理。此后,执行干警对马某等人名下资产进行核实,查询到马某名下登记有帕萨特、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各一辆,遂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并书面通知马某限其在五日内将上述车辆及涉案的欧曼重型自卸车主动交至法院,同时向其送达了执行裁定书。马某在上述期限内仍拒绝履行,且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致使生效判决迟迟无法履行。

  后该院将案件移送至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立案侦查,马某慌了神,很快就与原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原告也表示谅解。此后,马某主动到辖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马某无视国法,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对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马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马某在审查起诉前与太原市某汽车销售公司达成和解意见,并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义务,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案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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