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投诉状(北京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08-09-29 作者:贺文龙律师
投诉人:贺文龙,男,汉族,现年35岁。
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广武商厦1217号兰州148指指挥挥中心。电话:13038781011 0931-8827148
被投诉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高移风 职务:主任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15层
投诉请求:
依法调查被投诉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事实及理由:
我叫贺文龙,现在甘肃兰州从事律师工作。2006年10月,我诉阿里巴巴中国公司、北京三七二一公司(后更名为北京阿里巴巴公司)、兰州九天公司网络实名王牌服务虚假宣传、商业欺诈一案引起广大网民关注。在本案中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李珺律师同时担任阿里巴巴中国公司、北京阿里巴巴公司代理律师,违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二)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的规定。2007年5月10日,本案在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开庭时,第一、二被告均及李珺律师未到庭,只有律师助理黄琳紫到庭参加诉讼。2007年8月2日,本案再次在兰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时,第一、二被告及李珺律师仍未到庭,仍只有律师助理黄琳紫独自到庭参加诉讼。这两次开庭前黄琳紫都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所函、当事人出具给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珺、律师助理黄琳紫的授权委托书,而黄琳紫当庭表示其尚未取得我国律师执业证。这种行为违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十九)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的规定。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作为北京知名律师事务所,应该对我国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非常清楚,但是,他知法犯法,理应得到严肃查处。故此,提出以上投诉请求,恳请贵局支持,并将查处情况书面通知投诉人。
此致
北京市司法局
投诉人:贺文龙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发)
附: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一份
投 诉 书(北京律协)
投诉人:贺文龙,男,汉族,现年35岁。
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广武商厦1217号兰州148指指挥挥中心。电话:13038781011 传真:0931-8873319
被投诉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高移风 职务:主任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15层
投诉请求:
依法调查被投诉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其进行处分。
事实及理由:
我叫贺文龙, 2006年10月,我诉阿里巴巴中国公司、北京三七二一公司(后更名为北京阿里巴巴公司)、兰州九天公司网络实名王牌服务虚假宣传、商业欺诈一案引起广大网民关注。2007年5月10日,本案在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开庭时,第一、二被告及李珺律师均未到庭,只有律师助理黄琳紫到庭参加诉讼。2007年8月2日,本案再次在兰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时,第一、二被告及李珺律师仍未到庭,仍只有律师助理黄琳紫独自到庭参加诉讼。这两次开庭前黄琳紫都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所函、当事人出具给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珺、律师助理黄琳紫的授权委托书,而黄琳紫当庭表示其尚未取得我国律师执业证。这种行为违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十九)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的规定。也违反了贵会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第3号)规范执业指引“律师事务所在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在委托协议、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等各类文件中,只可指派本所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为本所执业律师以外的任何人员提供旨在开展法律业务工作的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的规定。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作为北京知名律师事务所,应该对我国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管理规定非常清楚,但是,该所知法犯法,理应得到严肃查处。故此,提出以上投诉请求,恳请贵会支持,并将查处情况书面通知投诉人。
此致
北京市律师协会
投诉人: 贺文龙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发)
附: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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