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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突发意外 银行左右为难

发布日期:2008-11-07    作者:110网律师
储户突发意外   银行左右为难
 
存款自愿,取款自由,是国家商业银行法赋于公民的权利,也体现了法律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和隐私的立法初衷。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储户在存款若干特别是在设定了取款密码以后,如果在某一天发生了什么天灾人祸的意外(去世者还好处理)而致永久或暂时丧失了意志,成了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些存款就成了一块烫手的山芋。
近日,本律师的顾问单位某银行营业部(下称营业部)就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某储户60多岁在出外办事时,突发急病住进医院且神志不清。该储户在营业部存款30余万元,其家属知道了这些钱存在营业部,但却找不到存单。于是这些家属跑到营业部咨询,问问如何取出存款。营业部领导也吃不准,于是来咨询笔者。笔者查阅了一下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类情况真还是找不到具体可操作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也只有一个《储蓄管理条例》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但这些部门规章也没有对上述情况发生后如何处理的规定,我只得告诉营业部领导,从人道出发,可以先行在这些家属提供了相关证明后将此存款存单予以挂失,在挂失等待的七天时间,其家属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节的相关规定,申请该储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然后在确定了监护人的情况,办理取款手续。
在储户突发急病而丧失意志后,储户的存款自己肯定是无法处置,而家属又急等此存款用于为储户治病,这也是人之常情,应该给予充分的理解。但作为金融机构又不能违背金融法律规定盲目的操作,这就使金融机构面临两难境地 ,一边是治病要钱,一边是无章可循。从以往一些报导来看,某些储户家属可不管你银行规章不规章,他们认为你银行不让取款就是不人道,甚至有的在银行大吵大闹,严重干扰银行的正常营业。于是有的银行出于无奈,就采取一些所谓的变通方式处理,一种是派出工作人员去医院核实后,根据医院证明以及家属与储户之的亲属证明予以取款,还有一种是让家属去申请公证或者由家属出具声明表示取款后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再将款项打入医院专款专用。而有些银行在没有储户本人亲自前来或者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取款情况下,就是强硬的干脆拒绝取款。
银行的两种无奈做法,固然是比较人道,家属肯定是会满意的,但银行却隐藏着很大的风险,因为医院的证明只能表示储户丧失意志的现状,家属的证明只能说明与储户的关系,这些都不能解决是否体现储户的真实意愿,即解决不了取款的合法性。银行采取上上述两种做法,在储户存款数额不大或者如果其永远不恢复意志情况下,那倒问题不大,而数额很大且一旦储户清醒了,银行就可能面临诉讼和再一次付款的风险。同样,银行一味地强硬拒绝取款,银行风险固然不大,但也少了一些人道,肯定会受到一些指责。
为解决储户突发意外时银行的两难窘境,银行应该既要从减少风险出发,也要顾及储户家属的心情,要给予他们的一些提示,目前的方法只有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储户为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求解决取款的难题。当然金融机构最大的希望是立法部门出台相关的可操作的法律、法规,哪怕是规章也好。
             
                
(原创于200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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