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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律师的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08-12-22    作者:110网律师
     
   主要业绩:
   一、刑事案件
   1、担任抢劫“4·02北京肿瘤医院特大抢劫案被告人闫某的一、二审辩护人。200743340分左右,闫某与其他同案犯抢劫北京肿瘤医院门诊楼当日40万元营业,后被依法逮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
   2、担任北京十三陵天堂别墅主管人员孙某非法经营罪的一审辩护人。该案数名主管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以高价回购、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变相非法炒买炒卖骨灰存放格位,3年间先后欺骗了1000多名购买者,牟利3000余万元。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孙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一百五十万元。
   3、担任陈某交通肇事包庇案的二审辩护人,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三年,二审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充分采纳辩护人意见,依法改判缓刑。
   4、担任被告人陈某非法经营罪的辩护人。陈某系音像制品销售的个体经营户,因购入500余张盗版光盘,尚未销售,被文化部门、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并认定为非法经营,后被追究刑事责任。
   5、担任“1116”故意杀人案件受害人家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20071116日,被告人杨某因琐事,将女友李某杀害致死,后杨某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并被检查机关批准逮捕。受害人家属提出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170余万元的巨额赔偿请求。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杨某的家属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0万元,并履行完毕。
   6、为吉林省辽源市中心医院大火余某涉嫌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侦查起诉阶段提供法律帮助。2005年15日16时30分左右,吉林省辽源市最大的医院中心医院发生火灾,辽源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集26辆消防车、82名指战员赶到现场救援。省消防总队先后调集长春、四平、通化等地18辆消防车增援。经过五个多小时奋战,大火基本被扑灭。在这场火灾中过火面积达5714平方米,造成40人死亡、28人重伤、182人受伤,火灾直接损失821.9214万元,是建国以来卫生系统的最大一起火灾。后经认定大火是因为辽源市中心医院配电室内供电电缆短路引燃可燃物所致。电缆生产企业余某涉嫌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被立案侦查,委托律师在侦查起诉阶段提供法律帮助。
     7、担任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200806221030分,安四路昌平区小汤山路段,周某驾驶一辆扫墓回京的金龙中巴车在途中与一辆运煤的河北货车相撞。事故造成四人死亡,12人受伤。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周某委托律师代理辩护工作。
     8、担任被告人张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一案的辩护人。2007910日,昌平区南口镇西马坊村部分村民因村民选举及帐务问题自发到区委、区政府、人大、政协进行反映,后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张某某时任该村主任,系首要分子。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致使车辆、人员无法正常出入;围堵、拉扯昌平区人大主任造成其轻微伤,致使其无法正常履行公务;逐层敲门,大声吵闹,致使人大工作无法进行,严重影响昌平区人大办公室秩序约一个小时之久”提出公诉,请求追究被告人张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刑事责任。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罪名成立,判决有期徒刑5年。
    9、为抢劫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杨某提供法律帮助。16年前,两名年仅15岁的少年杀害了一名破烂王,并将尸体掩埋。此后两名小凶手没事人一样在村里长大成人并娶妻生子。16年后由于被人举报,两名已进入而立之年的杀人凶手被抓获。开始一场迟到的审判31岁的杨某和董某都是大兴区某镇农民。据检察机关指控,1992年,时年15岁的杨某和董某伙同他人,经预谋将一名收购废品的外来男子骗至董某家的废弃房屋内,分别用拳头、酒瓶击打被害人头部,后又持一把长约40厘米的双刃剑刺扎被害人腰部等处,致使被害人死亡。被告在抢得破烂王60多块钱和一辆自行车后,将被害人掩埋在董家废弃房屋东侧墙外。所抢财物被几人私分,自行车被董某变卖。16年前作案后,杨某、董某并没有外出躲藏,而是一直生活在村子里,并已经成家。20078月,公安机关接到一个匿名电话,称其所在村的杨某、董某等曾在16年前杀了一个人,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找到某、董某等人,经讯问,他们承认了16年前犯下的罪行。杨某家属委托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提供法律帮助。
   二、合同、房产、民事案件
   1、代理张某、吴某诉天津《今晚报》社名誉权纠纷案,后调解结案,天津《今晚报》社登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胜诉)。
   2、代理北京某公司(和解、赔偿)与河北省某人民法院非法冻结扣划银行存款,申请国家赔偿案。后调解结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赔偿损失。
   3、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理的天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胜诉)与天津市农业银行某支行贷款合同纠纷案信用合作社的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天津市农业银行某支行的再审申请。
   4、参与被告李某、某房地产公司(胜诉)与原告王某民间借贷人民币1千万元案,在原告出具被告亲笔书写欠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0万元,二审裁定驳回王某的上诉请求。
   5、担任程某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胜诉)。2007711日,女儿程某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颜某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程某购买颜某所有的位于朝阳区广渠路百环家园房屋一套,房屋净价120万元。后颜某未依据合同约定交付产权证,履行房屋过户手续。2007926日,在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程某之父程某某以自己名义与颜某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20071110日前,颜某、颜丙涛支付97.5万元,逾期按年本息6%支付利息,双方今后互不追究责任。女儿程某对父亲代签《和解协议书》并不认可,于200811月,将颜某诉上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颜某交付房屋,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和解协议书》不具备法律效力,颜某履行交付房屋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义务。
   6、担任原告赵女士买卖合同纠纷代理人(和解、赔偿)。200757,原告赵女士在被告北京市某法官进修学院处购买资生堂化妆品21套(5/套),总价值27090元。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化妆品存在质量问题,遂委托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经鉴定,确认上述化妆品属假冒“资生堂(SHISEIDO)”注册商标产品。原告赵女士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诉请被告返还原告购货款27090元并赔偿原告购货款一倍损失27090元,后调解结案,被告赔偿54000元并已履行完毕。
    7、代理原告陈小姐(和解、赔偿)诉被告北京某著名外交学院教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07年,原告陈小姐通过天津今晚报广告,得知被告办理相关乘务人员、海务人员培训班,毕业签订就业协议。陈小姐随交纳学费,但实际办学与宣传相差甚远,教学地点不断变更,课程短缺,教师随意雇用,陈小姐发现受骗。委托律师以欺诈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新京报》、〈法制晚报〉以及多家媒体、网络进行报道。经西城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8、代理原告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和解、赔偿)诉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051027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原告租赁被告第17分店进行食品经营。原告为此投资各种设备进行经营, 20061010日,租赁的房屋火灾,将原告所有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全部烧毁。后经宣武区人民法院调解,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30万元。
    9、代理原告赵先生(和解、赔偿)诉被告赵小姐房屋腾退纠纷一案。原告赵先生与被告赵小姐原系养父女关系,后经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被告赵小姐占居原告所有的房屋拒绝返还。后经人民法院调解,赵小姐返还房屋,赵先生给予适当补偿。
    10、担任被告张女士与原告胡某腾退房屋纠纷一案张国欣女士的代理人(和解、赔偿)。
    11、代理原告门女士(调解、撤诉)诉被告王先生、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07915日,原告门女士经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被告王先生朝阳区南新园中路房屋一套。三方约定半年内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仍未履行义务将讼争房屋产权变更。后经朝阳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回起诉。
   12、代理原告王先生(调解、撤诉)诉被告北京某林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件。被告经营林业林木业务,2006716日,原告王先生与被告签订《用材林流转合同》、《用材林委托管护合同》、《用材林回购合同》等三份合同。被告未按约定办妥《林权证》,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退返还全部流转费并承担合同总标的额20%的违约金,共计167520元。后经西城区人民法院调节,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回起诉。
   13、代理原告武先生(判决、胜诉)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民委员会、某农工商公司房屋损害赔偿纠纷案。二被告成立北京某化工厂,20021017日,化工厂发生爆炸将原告的房屋震坏,双方就损失调解未果,后经鉴定记过进行损失评估,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据结论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疗纠纷案件
    1、代理原告巩某、张某(判决、胜诉)诉被告医科大学某医院、医科大学附属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巩某、张某(系死者巩女士之父母。2006103日患者因手指发炎在被告医科大学某医院、诊治,医院仅给予简单检查,病历书写:“既往体健”,并开具一般处理药物,未给予必要检查。106日,患者仍感觉不适,到医科大学附属某医院医院安排急诊观察治疗,但未给予必要的检查治疗,107日,患者突发意识丧失,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认定医院诊疗过程中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治疗操作规范、合理得当,诊疗行为未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诊疗过程存在不足之处,未及时复查相关化验,对病情变化观察欠仔细。20085月,宣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该医院诊疗过程存在不足之处,未及时复查相关化验,对病情变化观察欠仔细,故酌情判定医院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2、代理原告石某、张女士(判决、胜诉)诉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原告系夫妻关系,患者系上诉人之女。2006112日患者在被告医院就诊,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主动脉瓣狭窄、主动脉瓣关闭不全、心动功能Ⅱ级并住院治疗。经诊断需手术治疗,但要联系外籍专家进行手术,四天后被告医院答复没联系到外籍专家,让患者暂出院,等待联系好外籍专家后再行治疗。《出院记录》载明:“为单纯主动脉瓣狭窄,建议先行球囊扩张术,暂出院,待外宾来时在行治疗”。2007130日,患者突然发病,经房山区某中心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因此本案服务合同始终处于履行状态,被告医院承诺的是暂时出院,等外宾专家来后继续履行合同。但一年多的等待期间,被告医院始终没有联系外宾专家,也没有告知其他治疗方法,导致患者死亡。一审法院委托中衡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过错鉴定,鉴定结论为:1、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告知被鉴定人疾病的危重性及潜在危险性,存在不足,但与其死亡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2、被告医院对被鉴定人石某治疗方法的选择上告知欠充分。后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3、代理原告张先生(胜诉)诉被告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件。200682日晚,张先生饮酒后回到自己家中,于第二日凌晨230分许,不慎摔倒在楼梯上致头部受伤,后被送至被告医院,经医院诊断为头皮帽状腱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严重脑肿胀。后医方在张先生住院治疗期间采取了补液、止血、醒酒等治疗措施,张先生的亲属曾提出要求转院,被告未同意。后张先生于次日20分呼吸、心跳突然停止,被告医院立即行气管切开、心肺复苏等措施,2119时许,张先生死亡。经司法鉴定,认为被告医院存在<1>、未履行告知义务;<2>、抢救治疗措施不当;<3>、对病情变化观察、记录不及时。其死亡与被告医院存在诊疗行为过错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采纳鉴定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人民币56870.21元。
     4、代理李先生(判决、胜诉)诉被告北京某医院医疗纠纷案件。200060岁的李先生前往北京某医院治疗。输液过程中,李先生出现寒颤等症状,医院发现后立即停止输液,但未将残留药液及器械留存。经法医鉴定,由于医院未将药液及器械保存,致使无法查明输液反应是由于药品及器械原因还是患者自身原因,故认定输液反应与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据此判令医院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5、代理朱先生家属(判决、胜诉)诉被告北京某综合医院医疗纠纷案件。 20045月,朱先生到被告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脑梗塞后遗症200521日,王先生因呼吸衰竭死亡。患者家属认为先生的死亡原因与医院长期滥用抗菌素,采用恶意性救治等综合因素有关,起诉医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80万余元。被告医院称,朱先生死亡系病情自然发展,医院治疗不存在过错。医院向法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时,患者家属以病历未按规定封存为由拒绝。法院认为,被告医院未对病历进行封存和如实提交相关资料,由于医院原因导致医疗事故鉴定不能正常进行,故应承担主要责任,判令医院赔偿患者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40万余元。
     6、代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北京某转专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赔偿案。2004年患者杨某到被告北京某转专科医院治疗乙肝,经治疗未愈,后杨某得知该医院不具备治疗资格。杨某委托律师以医院采取欺诈的方式进行虚假宣传、违法开展超出其医疗范围的传染病治疗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医院作为盈利性医疗机构,其经过行政许可的医疗科目中并无传染病治疗,在不具备传染病诊疗资格的情况下开展医疗活动,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判决医院与患者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无效,医院返还患者全部医疗费用。
    7 、代理胡女士与某妇产医院医疗事故纠纷案。胡女士孕产下腹疼痛伴阴道流水5小时入院。入院诊断:G5P2392周,临产,LOA;胎盘早剥。入院后因电梯停运,步行上下楼做B超检查。340分胎心8090/分,考虑为脐带脱垂,行脐带还纳术。450分在局麻下行剖宫产术,5时娩出一女婴,1分钟Apgar评分为1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认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已知孕妇胎膜已破的情况下进行B超检查,由于电梯停电而让孕妇自己上下楼梯,违反了胎膜早破的处理常规,对脐带脱垂的发生有一定因果关系。脐带脱垂后,又延误了剖宫产的时机,对新生儿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8、原告梅先生与被告河北某医院医疗事故纠纷案。20009月,梅先生到河北某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胃穿孔,并于当日施行手术,术中未发现穿孔后转入重症监护室治疗。次日会诊诊断为自发性食管破裂,再次手术发现食管中下段破裂,时间已达30小时,不能修复。1110日施行结肠代食管手术后出现结肠胃吻合瘘,2001520日施行结肠胃吻合瘘修补手术,病情好转出院。由于医院的误诊,导致梅先生住院11个月,先后做了5次手术,医疗费40余万元。医学专家鉴定组认为医院在施行剖腹探查手术未发现穿孔的情况下未及时组织相关科室专家进行会诊,导致患者未能及早发现食管破裂,选择最佳手术时机及手术方式,确定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部分责任。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梅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补助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
     9、代理原告任女士诉被告某妇产卫生院医疗事故纠纷案。任女士停经38,下腹坠胀4小时余入住某妇产卫生院。行剖宫产术,术中加行阑尾切除术。后病人持续发热,术后第9天,病情无好转,转某市级医院,确诊为结肠子宫阴道瘘。13天在全麻下行阑尾残端修补术、肠粘连松解术、部分肠切除术、子宫瘘修补术。经医学会鉴定,认定医方在剖宫产手术过程中同时行阑尾切除术,未得到家属同意签字,违反了医疗常规,医疗操作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全部责任。法院依据鉴定结论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0、王女士诉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某医院心脏介入治疗死亡案。
    11、魏先生诉北京市某区保健院诊疗错误延误病情案;
13、刘小姐诉首都医科大学附属某医院滥用药物致患者死亡案;
    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1、担任原告甄女士(胜诉)诉被告江小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代理人。20067101313分,原告之夫骑自行车(后乘原告甄女士)在国贸桥由北向南行驶,适有被告驾驶京JR###号小客车从后方同方向驶来,将原告撞倒,车辆损坏。被告未对事故现场进行标明位置的情况下将原告送往医院后报警。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呼家楼队认定事故无原始现场,故无法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原告甄女士诉请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5内承担赔偿责任。
    2、担任被告候某与原告刘某、李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候某的代理人。一审判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15万内承担赔偿责任。
    3、担任被告高稳行、陈继(胜诉)与原告高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高稳行、陈继代理人。2004108日被告高稳行、陈继与原告高柱发生争执并造成伤害。一年半以后的2006222日原告高柱诉请被告高稳行、陈继承担责任。原告高柱为证实时效中断,出具镇政府证明,证明镇政府曾经给予调解,并出具公安信访证明。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新疆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与乌鲁木齐市一0四团青年服务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诉讼时效问题的复函》(1993年12月27日法经<1993>248号=中答复:“第一医院向检察机关举报有关人员的经济犯罪问题时,并没有主张民事权利的明确表示。第一医院向检察机关举报不能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第一医院提出诉讼请求时,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认定本案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法院采纳律师意见,驳回原告诉请。
    4、代理上诉人王先生(调解、赔偿)诉被上诉人刘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一案。
     5、代理原告关小姐(判决、胜诉)诉被告邢先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071210日,原告关小姐乘坐沈某驾驶的京GSN###小客车与被告驾驶的京GDC###号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顺义区分局交通支队(1)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到医院住院治疗8天,面部受损,出院后需整容手术,同时原告被迫造成终止妊娠。事故给原告造成巨大精神痛苦和精神压力,诉请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6、代理被告于先生与原告韩女士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韩女士骑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使,与原告车辆发生刮蹭。河北省某交警支队认定原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诉请被告于先生承担全部责任,被告追加保险公司被告。经审理,法院认定原告韩女士在机动车道内行使存在过错,应减轻机动车责任,依法作出判决。
   7、代理原告杜小姐(判决、胜诉)诉被告谷先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07415930分,在朝阳区万象新天地小区西门前,原告由东向西横过马路,被告由南向北驾驶着车牌号是京HA###号的轿车行使过来撞到原告,成原告身体受伤。后经过司法鉴定,原告受伤的腿部需要继续物理治疗。后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8、代理原告江女士(调解、赔偿)诉被告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006116日,原告乘坐京CZ###号桑塔纳轿车在海淀区杏石口路旱河路口等候红灯时,被被告北京住总正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京GF###三菱货车追尾,造成两车碰撞,桑塔纳轿车司机及乘车人受伤的后果。原告经解放军304医院诊断为: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并实施颈34、颈35椎间盘切除、椎间融合术,住院治疗37天,出院诊断为定期门诊复查,三年后取出内固定物。此次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黄庄队处理,作出第132544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的认定。2006 94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京交事评字(20061371号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认定江女士伤残赔偿指数20%。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30984元(残疾赔偿金:70612元;误工费:11900元;护理费:6932元;伙食补助费:740元;交通费:800元;二次手术费用: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上述请求承担赔付责任。后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人民币10万元,已履行完毕。
   五、非诉法律事务
   1、任北京某投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2、任天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某区信用联社常年法律顾问。
   3、任天津某船务有限公司、天津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4、任日本某新闻社与西安某新闻实业有限公司、长安某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合同及贷款抵押合同纠纷案调解阶段日本某新闻社代理人。
    5、为北京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改制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6、为天津市某海运公司组建集团公司、成立法务部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7、为北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开发商及业主纠纷提供律师服务。
    8参与北京某投资公司劳动合同、员工制度的制定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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