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晚,郑州市第二次大巡防集中行动中,卖淫女裸照被发布在网上,立即引起网友热议。照片中,一名暗访民警揪住全身赤裸的“小姐”头发,“小姐”一脸惶恐,双手抱在胸前跪在地上。对此,河南省公安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做出答复:“我们不知道这个事,还需要进一步调查。”有网友质疑,拍小姐裸照并公之于众,是否合法?(《正义网》11月3日)
在一个提倡人权、崇尚法治的社会里,看到这样一个新闻,“欣赏”到这样一组图片,确实让我感到悲哀。其实,类似的事件已不是第一次发生,2006年深圳捉200名妓女嫖客游街事件,2007年银川把卖淫女照片被贴在宣传栏事件,2008年东莞拍妓女裸照事件,都让我们记忆犹新。卖淫嫖娼是一个困扰社会的毒瘤,警方应该不遗余力地打击取缔,但以“公布小姐裸照”这种方式来打黄扫非,无疑是一种滥用公权、“以恶制恶”的做法,涉嫌三宗“罪”,实不可取:
首先,“公布小姐裸照”没有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作为执法部门,所有的行为都必须要有法律的依据,必须依法进行。就目前的规定来看,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赋予公安机关“公布小姐裸照”的权力。虽然,警方有权公布犯罪嫌疑人的照片,但只能在发布通缉令时采用。而通缉令发布必须履行严格的手续,并且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发布。而打击卖淫嫖娼,警方采取的并非通缉令的手段,也不属于法定的发布通缉令的事由范围,此时公布“小姐”照片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涉嫌侵犯公民的和。公民的受我国法律保护,其中包括肖像权和隐私权。“小姐”虽然可恨,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她同样是个公民,同样是一个女性,其肖像权和隐私权等利同样受法律的保护,不容侵犯。依照规定,任何人未经本人允许不得使用其肖像,即使是公安机关,没有法定的理由,也不能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即使对方是“小姐”,否则,同样违法。同时,“小姐”卖淫行为虽为人所不耻,但也属于个人隐私,除非法定理由,依法享有不公开的权利。公布照片却将其不愿为人所知的秘密暴露于众目睽睽之下,侵害了她们的隐私权。
第三,不利于“小姐”的改过自新。我们相信这些卖淫女并不会一辈子都当“小姐”,在法律的教育和社会的帮助下,她们中大部份人会重新回到正常的社会轨迹,靠自己的双手吃饭。可由于网络传播的迅速和广泛,这些被公布的照片将给这些“小姐”今后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即使他们“洗手不干”了,可人们依然会在网上看到他们的“小姐照片”,依然会认出他们曾当过“小姐”,这将会影响他们的改过自新,甚至让他们无法在社会上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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