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意外受伤 包工头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16-09-02 作者:110网律师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不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王某受雇于被告郑某从事劳务,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自身受到伤害,作为雇主的郑某应负赔偿责任。王某在劳动过程中未充分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的损害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临沭县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施工人郑某,对于王某遭受的人身损害,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王某的伤情,支出的医疗费以及其他务工等损失,法院最终判决郑某与临沭县某公司向王某支付18642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稿件来源: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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