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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和曾某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6-09-18    作者:孙心远律师
2014年5月20日,房主郭某与曾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郭某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以6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曾先生;曾先生于协议签订之日预付房款20万元,余款45万元于同年6月10日在交付房屋时一次性支付;同时郭某承诺在全额支付房款的15日之内协助曾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协议签订后,曾先生按约定付清了全部房款,郭某也将房屋交付给了曾先生。正当曾先生高高兴兴地装修房屋时,郭某感觉房子卖便宜了,因此拒绝协助曾先生办理过户手续并要求归还房屋。曾先生当然不同意。他认为自己已经付完全款并且开始进行装修,现在郭某无故反悔,实在没有任何道理。他要求郭某按照协议约定,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郭某则认为,房子没过户前就是自己的,自己现在不想卖了,当然也不用协助曾先生办理过户手续。无奈之下,曾先生来到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向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房产纠纷律师点评




专业房产纠纷律师告诉曾先生,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履行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同时,《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案中,郭某与曾先生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该房屋买卖协议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案涉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对买卖双方具有约束力,应当继续履行。




既然案涉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那么作为合同当事人的郭某和曾某就要受到该合同的约束,双方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郭某拒绝协助曾先生办理房屋过户,属于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曾先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房产纠纷律师提醒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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