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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

发布日期:2009-02-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7年3月18日起至2007年3月21日止,被告人萧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在龙岩、泰宁等地的金首饰店,谎称需要购买金首饰,在挑选金首饰的过程中,采用各种方法引开营业员的注意,被告人萧某某乘机将首饰盒中的金首饰取出藏入衣袋中,后被告人故意用港币付账,因营业员不收港币,被告人将首饰盒放在柜台上后,以出去兑换港币为由离开,仨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呢?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从上述的定义可见,主要在于取得财物的方式的上不同,换言之,对于骗偷兼有的行为,认定行为人行为性质在于取得财物的方式究竟是偷还是骗。盗窃罪中的“秘密窃”,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会被他人察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是指捏造不存在的事实或者对被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事实,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欺骗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或者蒙蔽被害人,使之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自愿”地交出财物。该案中,被告人尽管实施了假意购买金首饰和离店去兑换港币的欺骗行为,但该欺骗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秘密窃取,其犯罪之所以能够得逞的关键是采用了不被他人察觉的方法,即乘营业员不备窃取财物。故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盗窃前后实施的一些欺骗手段,是为了掩饰其盗窃犯罪,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廖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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