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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女朋友骗钱被新泰市法院判刑的案例(泰安刑事律师推荐)

发布日期:2016-10-01    作者:马家强律师
冒充女朋友骗钱被新泰市法院判刑的案例(泰安刑事律师推荐)
原标题:柏某某诈骗罪新泰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柏某某以给同事郭某某介绍女朋友为由,将自己使用的QQ号码给郭某某并相互加为好友,柏某某使用该QQ号码冒充所介绍的女朋友,通过QQ聊天骗取郭某某信任,又虚构父母有病、买东西等各种急需用钱的事实,使郭某某信以为真,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骗取郭某某人民币9.6万元。2015430日被告人柏某某到新泰市公安局投案。
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侦破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刘某等人证言;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量刑。
被告人柏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柏某某以给同事郭某某介绍女朋友为由,将自己使用的QQ号码给郭某某并相互加为好友,柏某某使用该QQ号码冒充所介绍的女朋友,通过QQ聊天骗取郭某某信任,又虚构父母有病、买东西等各种急需用钱的事实,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骗取郭某某共计9.6万元。2014年下半年柏某某退还郭某某5.4万元,201548日柏某某退还郭某某4.2万元并取得谅解。2015430日柏某某到新泰市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柏某某在尚未受到司法机关询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柏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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