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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债务欠条上加盖私章担责吗?

发布日期:2016-10-10    作者:李丹律师
企业之间的交易往来,欠条所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仍属于两家企业。一方的法定代表人,在欠条上加盖私章的行为,是代表一方公司行使职权的职务行为,应由其所在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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