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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十年发现非亲生能否索回抚养费和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发布日期:2016-10-15    作者:蒋艳超律师
 问:我与刘某2004年5月结婚,2005年3月生育一子。现在小孩已经十岁了,但我发现小孩与我不像,遂带着儿子去鉴定机构做亲子鉴定,鉴定结果确定儿子与我不是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我现在起诉刘某,要求与刘某离婚并需返还十年的抚养费和赔偿精神抚慰金,法院会支持我的诉请吗?

                                南城 张某

  答:首先刘某的该种行为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故张某要求离婚的请求法院会予以支持。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但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女方隐瞒真情与他人通奸所生小孩,男方虽无法定抚养义务但由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双方是用共同财产抚养小孩,其各自支出的抚养费金额亦无法计算。因此,本案中,张某无权主张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小孩的费用。考虑到刘某即女方违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通奸生下孩子严重伤害了男方的感情,在本案中,对张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可以予以支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男方的损失。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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