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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领域的确定

发布日期:2016-11-01    作者:余谭生律师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焦新聪
  【关键词】创造性、现有技术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其他 (2011)知行字第19号(详情请参照无讼案例网)
  【摘要】所谓的创造性,相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来说,即是该实用新型专利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那么实际上,一件技术方案怎么判断其具有创造性,从而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授权呢?
  【基本案情】申请再审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ZDHZRY,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ZJH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X)高行终字第81X号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主要理由:关于技术领域。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握力计,用于测量人手的握力,证据2公开的是一种手提式数字显示秤,二者的传感器的受力方向相同、传感器的结构相同,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测力时的施力对象不同,广义上都属于测力装置这一技术领域。从二者的最终产品形态考虑,二者也应当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在测力装置的实际设计中,测重力装置和测握力装置均是采用测力领域中常用的压力传感器或拉力传感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很容易想到进行传感器的替换,显而易见且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法院判决】驳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个人评析】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判断涉案专利的创造性过程中,如何确定涉案专利所属技术领域与相近的技术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因此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具有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并通过将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进行比对来判断是否具有实质性的特点与显著的进步。
一、技术领域的确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节的规定,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着重于考虑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但是现有技术给出明确的启示,例如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的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
实用新型专利的所属技术领域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内容为准,一般根据专利的主题名称,结合技术方案所实现的技术功能、用途加以确定。专利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最低位置对其技术领域的确定具有参考作用。但是在现有技术已经给出明确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情形下,也可以考虑相近或者相关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所谓明确的技术启示是指明确记载在现有技术中的技术启示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现有技术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启示。
  二、涉案专利与专利复审委员会主张的现有技术是否属于同一技术领域或相近的技术领域。   
在本案中,涉案专利技术功能属于测力装置,具体用途为测人手的握力。专利复审委员会考虑了证据2(手提式数字显示电子秤,用于测重力),将其测力传感器与涉案专利的传感器进行比对。虽然握力计和电子秤都是测力装置,但二者分别具有不同的特定用途。同时,重力和人手的握力相比较,施力对象不同,施力方向也不同,重力单纯向下,人手的握力不是单纯向下而是从四周向中心,所以二者不属于相同技术领域。但涉案专利与手提式数字显示电子秤功能相同,用途相近,二者测力传感器的测力原理基本相同,可以将手提式数字显示电子秤视为涉案专利的相近技术领域。但是,由于现有技术并未给出明确的技术启示,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评价涉案专利的创造性时考虑手提式电子秤的测力传感器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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