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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能力不足导致病人病情恶化应担责(梁波律师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6-11-18    作者:110网律师
【本案要旨】医院医疗能力不足导致病人病情恶化应担责(梁波律师案例分析)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民事判决书2014)西民初字第294
【案例编写人】梁波律师工作室
【案例整理时间】20161030
【案情简述】XXXXXXXX日,原告姚X因外伤就诊XX卫生院,确诊为“右小腿挤压伤、右胫骨骨折、右腘动、静脉损伤等”。被告XX医院为原告实施了“骨折内固定术”等手术,由于该院抢救不及时,加之对于伤势的严重性估计不足,且医疗技术水平低下,抢救措施不到位等过错,手术失败。2个月后,原告不得不到第三方医院做二次手术“右大腿中下13截肢术”,从而造成原告终生残疾,并永久丧失了劳动能力。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XXX医学会作出XX医鉴(200803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损害责任鉴定】XXXX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535日作出京正(2014)临医鉴字第2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XX卫生院在对原告的诊治过程中存在转诊欠及时的医疗过错,该过错与姚X的损害后果(右大腿中下13截肢)之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应对姚X的损害后果共同承担次要责任。
【伤残鉴定】XXXX司法鉴定中心的伤残鉴定意见认为,姚X右下肢损伤符合九级伤残;姚X本次所受损伤合理休治期限评定为180日、护理期限评定为90日;姚X右下肢损伤致右大腿中下13截肢,需配备大腿假肢,所需假肢安装及更换费用原则上以实际发生为准,目前建议大腿假肢安装费用22000元/部,使用(更换)年限6年。
【裁判摘要】 本院认为:原告损伤自身的特点及诊治过程中本身所具有的高风险性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被告XX卫生院在对原告的诊治过程中存在转诊欠及时的医疗过错,该过错与姚X的损害后果(右大腿中下13截肢)之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XX卫生院应对姚X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原被告双方对该司法鉴定意见均未提出异议,故本院予以采纳,酌定被告XX卫生院对原告的损害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XX卫生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姚X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12万元。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被告XX卫生院是在术中血管损伤修复失败后才让原告转上级医院治疗,客观上延长了患者机体组织缺血时间,对患者病情发展有一定影响。XX卫生院作为一个医疗机构,医疗行为存在重大的过错,与原告的损伤后果存在因果联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梁波律师点评】原告姚X诉被告XX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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