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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恶意违约中守约方可得利益赔偿【梁波律师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6-11-14    作者:110网律师
【本案要旨】梁波律师谈“卖方毁约应赔付买方房屋差价”
【案件来源】梁波律师工作室
【案例编写人】梁波律师工作室
【案例整理时间】20161027
【案情简述】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中约定原告以200万元价格购买被告住房一套,并在签订协议后的6个月内办齐相关手续,原告预付订金5万元。4个月后被告反悔,提出终止合同并愿意承担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双倍返还订金。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涉诉房屋进行价值评估,经鉴定,该房屋总价280万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房屋差价80万元。
【裁判摘要】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律确认内容合法有效, 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预购房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原告的房屋价差损失应当是280-200=80万元,本院予支持。
【梁波律师点评】二手房买卖中,被告违背诚信原则违反合同约定,导致了合同无法履行应予解除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应能补偿原告因被告违约带来的损失,原告的损失是失去了如按照合同正常履行的本该属于自己的诉争房屋的价值,房屋价差作为可得利益,在合同订立时被告对房屋增值(价差)已经预见到。赔偿金额应能满足原告得以合同约定价格,遵循现市场价值另行购买同等水平的其它住房,亦即诉争房屋的与合同约定价格的差额,现市场价格按照房屋价格部门提供的权威标准执行。
【法律适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0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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