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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6-12-12    作者:110网律师
一、争议焦点
抱走年幼继女向欲离婚的妻子索要所支出的抚养费、彩礼费的行为,如何定性?
二、基本案情及审判结果
被告人贾某,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无业. 2012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逮捕。
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贾某犯绑架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贾某辩称:其不构成绑架罪:其向妻子李某索要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万元离婚赔偿款并无不当;李某欺骗其感情,有过错在先。其辩护人提出:贾某抱走继女不属于绑架,即使构成犯罪,也属于非法拘禁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1年3月25日,被告人贾某与李某结婚。婚后二人共同抚养李某与前男友李a生女儿李某某(女,时年3岁)。2012年9月27日,李某欲与李a复合,遂向贾某提出离婚。贾某要求李某退还其为李某某所支出的抚养费、结婚彩礼等共5万元。二人协商未果,当日李某带李某某回娘家居住。次日9时许,贾某乘出租车到李某的娘家,看望继女李某某,并带李某某到附近小卖部购买零食,返回家中发现无人后,便带李某某离开,乘车前往大同。途中,贾某给李某发信息、打电话,要求李某准备8万元现金来交换女儿李某某,后又要求李某到大同市见面。李某即报警。当晚23时许,贾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间,贾某对李某某未实施伤害行为。
另查明,2013年2月4日,贾某与李某就婚姻纠纷向人民提起诉讼,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李某对贾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挟持其继女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贾某的犯罪事实清楚,但指控贾某构成绑架罪的罪名不当。贾某主观上是为解决与妻子的婚姻问题而实施该行为,系事出有因,不符合绑架罪中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特征,且行为上没有采取暴力强制手段,也未造成任何后果,考虑其与继女有别于亲生子女的法律关系,抱走继女远离家庭居所,已形成对受害人人身自由的限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故认定贾某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贾某未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据此,山阴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贾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贾某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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