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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6-12-27    作者:石志忠律师
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某员工咨询,工作两年了,多次向公司要求缴纳公积金,公司置之不理;向所在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也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犹如泥牛入海。问单位应当给职工缴纳公积金吗?不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可以到法院起诉吗?
律师解答: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给员工缴纳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第十七条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 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5%。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如果单位不给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按“司法不干预行政”的理论,不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单位缴纳公积金,而应当由行政部门,即公积金管理中心来处理。如果公积金管理中心积极履职,但单位不予履行缴纳义务,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不缴纳单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此《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公公积金缴存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纳或者少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行政部门不履行职责,怠于处理单位不缴存公积金行为,对不作为行为不服,可以行政诉讼,由法院判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如果行政部门再不履行,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或向上级政府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促使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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